跳過導航
罰則
- 根據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獲准照之專業人士或獲執照之實體所使用之信、信封、處方及其他文件或紙張,必須以葡文及中文載明其姓名或所採用之名稱,以及准照或執照上所載之職業或所從事之業務。如證實不遵守上述條款之規定,根據同一法令第二十三條規定,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科以澳門幣1,000至2,000元之罰款。
- 根據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診所之業務廣告、招牌及廣告牌只得載有如下內容:a)專業人士姓名或場所名稱;b)根據准照或執照上所載之職業或業務指示;c)營運或接待時間;d)准照或執照持有人之學位或專業等級。如證實不遵守上述條款之規定,根據同一法令第二十三條規定,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罰款澳門幣2,000至10,000元。
- 根據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處罰之科處不排除違法者之民事或刑事責任,亦不影響法律規定之其他處罰之科處。
- 根據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第一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任何宣傳補缺術、醫學或保健治療術又或對健康有好處的物品或方法的廣告均須事先由本局批准。如證實不遵守上述條款之規定,根據同一法律第二七條規定,違反第一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罰款澳門幣4,000至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