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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

私人衛生單位准照和執照

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根據五月三十一日第22/99/M號法令第六條的規定,向私人衛生單位發出准照及執照。

服務對象

擬開立設有住院部和手術後復甦室的私人衛生單位的人士或法人(公司)。

申請資格

根據五月三十一日第22/99/M號法令第十九條及附件之《設有住院部及手術後復甦室之私人衛生單位規章》第三條的規定,向私人衛生單位發出運作准照須考慮下列條件:

  1. 申請人之資格,如為法人,則考慮該場所之實際執行領導之管理人員、領導人或經理之資格;
  2. 醫療管理層人員以及醫生及護士之專業資格;
  3. 所提供之護理及治療之技術質量以及設備之質量;
  4. 經證明之私人衛生單位在技術及經濟上之可行性;
  5. 工程之竣工。

服務結果

衛生局向具備法定要件的私人衛生單位發出准照及執照。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衛生局─醫務活動牌照處

通訊地址:澳門青洲新街青怡大廈第一座2樓(即青洲衛生中心現址)

電話:(853) 2871 3734 / (853) 2871 3735

傳真:(853) 2871 2035

電郵:dl@ssm.gov.mo

網址:www.ssm.gov.mo


資料提供:衛生局(SS)

最後更新時間:2023-11-06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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