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須遞交以下文件:
- 致衛生局局長申請書,申請書內應載明下列資料:
- 公司名稱或自然人的姓名,以及申請人的其他認別資料;
- 法人住所或自然人居所;
- 單位的所在地和名稱;
- 醫療管理層人員的資料;
- 擬提供服務的類別。
- 申請書應附同下列文件:
- 申請人經認證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如為法人,申請實體經認證的設立文件及其章程副本或設立文件及章程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副本,以及管理人員或經理經認證的身份證明文件的副本;
- 最新商業登記的證明書(已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之公司或屬慈善團體,豁免遞交);
- 申請人或申請實體的管理人員或經理的
刑事紀錄證明書(可往
身份證明局、自助服務機或該局網站提出申請,並由該局直接送交本局) ; - 人員的詳細名單及人員表,分以下四個類別:
- 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的專業人員名單(包括醫生、中醫、牙醫、護士、藥劑師、診療技術人員),名單內須載明專業人員的職業類別、職級及執照編號;
- 各個科室及部門的負責人員名單,名單內須載明負責人所擔任的職務及職級;
- 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的工作人員名單,名單內須載明人員的職業類別;
- 非本地的工作人員名單,名單內須載明人員的職業類別;
- 符合本地區現行規章的樓宇建築圖則,並須附同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
- 設施的功能規劃、說明備忘及由具合資格的技術員簽署的衛生單位將在其中運作的設計圖(應包括各醫院大樓、每座大樓樓層的功能規劃、說明備忘及平面設計圖);
- 內部規章的草案;
- 由被指定擔任技術指導的人所作的同意執行該場所技術職能的聲明 (當中包括院長、醫療行政部門、護理部門及藥物事務部門)。
附註:
- 申請人須自接獲許可開業通知書翌日起計15個工作天內,向醫務活動牌照科提交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副本,以證明已履行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條及第5/201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方可開業。
- 根據第13/2019號法律《網絡安全法》第十二條(二)項,以及《網絡安全-管理基準規範》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營運者須於每年1月份內向監管實體提交網絡安全報告,其中尤須指出營運者的基本資料、資訊網絡和電腦系統的網絡安全保護等級、於過去的一個年度關於本規範的落實情况、倘有已記錄的網絡安全事故、對資訊網絡和電腦系統的安全性及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的結果,以及網絡安全規劃及改善措施的執行情況。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服務辦理地點:衛生局醫務活動牌照科
地址:澳門青洲新街青怡大廈第一座2樓(即青洲衛生中心現址)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 私人衛生單位場所運作准照費用為澳門元 4,400元(連印花稅)。
- 場所執照費用為澳門元 5,500元(連印花稅)。
備註/申請須知
需遞交文件的補充說明:
第2.6點功能規劃/說明備忘/設施圖
- 各功能分區的圖及說明
- 醫院行政部門
- 醫療部門
- 醫療輔助部門
- 各項要素供應及廢物處理系統的圖及說明
- 供水(特別用水供應及質量保證系統)及廢水處理系統
- 供電系統(緊急供電系統,緊急照明系統)
- 空氣調節及通風系統
- 食品供應系統
- 醫療氣體及真空系統
- 醫療廢物處理系統
- 安全系統的圖及說明
- 防火安全系統
- 保安系統
- 危險品管理系統
第2.7點內部規章
- 質量保證
- 保證及提高的制度 (應包括醫院組織架構圖、醫院總綱、各個醫療部門、輔助部門的質量保證及提高的要點)
- 人員職責、道德規範、培訓制度
- 投訴及醫療事故處理制度
- 藥物管理制度
- 病歷管理制度
- 設備維護制度
- 其他
- 衛生安全
- 消毒、滅菌、隔離、感染控制制度
- 化驗室生化安全制度
- 放射安全防護制度
- 食品衛生安全制度
- 預防蟲鼠制度
- 緊急應變
- 急診室災難應變計劃
- 生物/化學污染應變計劃
- 緊急疏散計劃
相關規範或要求
相關資料連結: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進度:可透過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或政府入口網站(申請人須先申請政府服務登入帳戶)查詢有關申請手續進度。
領取服務結果:親臨領取。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