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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

提供衛生護理服務場所的執照

常見問題

  1. 提供衛生護理服務執照的申請對象為何?
  2. 提供衛生護理服務執照發給的審批程序為何?需時多久?
  3. 提供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執照申請表格可於哪裡取得?填妥後如何遞交?
  4. 提供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執照的申請費用為何?
  5. 如何辦理提供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執照的續期申請?續期費用為何?
  6. 衛生護理服務場所獲發執照後,場所在經營過程中是否有需要就其他事務向衛生局提出申請/作出通知?
  7. 《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生效後,衛生護理服務場所是否須購買民事責任保險?

1. 提供衛生護理服務執照的申請對象為何?

根據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b)項之規定,在澳門從事以私人制度提供衛生護理服務必須申請相關執照。當中,場所的執照可分為診所、綜合診所、衛生所、護理中心、診斷中心、治療中心、康復中心、臨床分析實驗及放射實驗室。


2. 提供衛生護理服務執照發給的審批程序為何?需時多久?

a. 場所持牌人必須向衛生局提出執照申請並遞交申請文件,有關文件將會轉交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二十六條所組成的私人醫務活動牌照技術委員會進行審議,並向衛生局副局長提供審議意見。有關申請經私人醫務活動牌照技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衛生監督進行場所檢查。若經實地檢查,地方符合衛生檢查的條件,由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作出批示後,有關執照的許可批示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同時,醫務活動牌照處將會發函通知場所持牌人前來領取准照。

b. 在正常情況下,衛生局自接獲齊備申請文件日起計6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卷宗文件審批,但下列情況審批時間將順應延長:
1. 經委員會審議後認為申請文件未符合發出執照之要求、需要申請人補交/修正資料,又或需要其他部門提供意見;
2. 經衛生監督場所檢查後認為場所未具備條件安排檢查、場所的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衛生規定,又或初檢後需安排覆檢;
3. 場所的設立尚未符合本澳有關裝修工程、消防及安全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3. 提供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執照申請表格可於哪裡取得?填妥後如何遞交?

有關表格可於衛生局醫務活動牌照處索取,亦可透過衛生局網站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口網站下載。填妥的表格連同齊備的文件和申請費用,遞交至醫務活動牌照處(地址:澳門青洲新街青怡大廈第一座2樓(即青洲衛生中心現址))。


4. 提供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執照的申請費用為何?

提供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執照的申請費用為澳門元2,200元(連印花稅),執照發出費用的50%於遞交申請書時繳交;而其餘費用將在批出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執照後,通知場所持牌人於十五日內繳交。如申請不獲批准或終結程序,不退還已繳交的部分費用。


5. 如何辦理提供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執照的續期申請?續期費用為何?

a. 根據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衛生護理服務場所的執照之有效期為 1年,期滿後60日內必須續期,否則執照失效。

b. 有關申請可於衛生局醫務活動牌科辦理或透過醫務活動專業執照網上續期系統辦理。續期費用為澳門元330元(連印花稅)。


6. 衛生護理服務場所獲發執照後,場所在經營過程中是否有需要就其他事務向衛生局提出申請/作出通知?

衛生護理服務場所獲發執照後,如欲中止或取消執照,或遇有場所遷移、設施設備改動、所有權轉讓、行政管理成員變更、技術指導或衛生專業人員變更等情況,必須向衛生局醫務活動牌照處提出申請;若更改個人(執照持有人的身份證資料)及聯絡資料(通訊地址、電話、電郵、傳真及通訊語言),則須通知醫務活動牌照處。


7. 《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生效後,衛生護理服務場所是否須購買民事責任保險?

根據《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條之規定,醫療服務提供者必須按照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的條款、條件、限制及金額訂立職業民事責任保險合同。符合第5/2016號法律第四條的醫療服務提供者,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即有執業資格的醫療服務提供者都必須投保。如有任何關於保險的查詢,可聯絡澳門金融管理局保險監察處或衛生局醫務活動牌照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