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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

提供衛生護理服務場所的執照

罰則

  • 根據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如場所在按第十一條規定之執照批出前開業者,科以澳門幣5,000至12,000元之罰款;如在申請執照前或在該申請被拒絕後開業者,罰款澳門幣9,000至12,000元。
  • 根據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適用該法規之專業人士及實體為公共衛生而服務,並從事高度社會責任之業務。根據同一法令第二十一條規定,如證實違反上條第一款a項、f項、g項及h項所規定之任何義務者,科以澳門幣3,000至6,000元之罰款;違反第一款其餘各項所規定之義務者,科以澳門幣1,000至2,000元之罰款。如違法行為具妨害公共衛生或非法交易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之犯罪性質,除罰款外,還中止准照為期三十日至九十日;如屬累犯,取消其准照。
  • 根據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獲准照之專業人士或獲執照之實體所使用之信、信封、處方及其他文件或紙張,必須以葡文及中文載明其姓名或所採用之名稱,以及准照或執照上所載之職業或所從事之業務。如證實不遵守上述條款之規定,根據同一法令第二十三條規定,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科以澳門幣1,000至2,000元之罰款。
  • 根據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診所之業務廣告、招牌及廣告牌只得載有如下內容:a)專業人士姓名或場所名稱;b)根據准照或執照上所載之職業或業務指示;c)營運或接待時間;d)准照或執照持有人之學位或專業等級。如證實不遵守上述條款之規定,根據同一法令第二十三條規定,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罰款澳門幣2,000至10,000元。
  • 根據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處罰之科處不排除違法者之民事或刑事責任,亦不影響法律規定之其他處罰之科處。
  • 根據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第一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任何宣傳補缺術、醫學或保健治療術又或對健康有好處的物品或方法的廣告均須事先由本局批准。如證實不遵守上述條款之規定,根據同一法律第二七條規定,違反第一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罰款澳門幣4,000至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