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藥房准照

藥房搬遷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藥房搬遷場所,須預先向藥物監督管理局申請。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填妥的FA-3“藥房”搬遷申請表格
  2. 支持搬遷原因的證明文件;
  3. 土地工務局發出的使用准照或物業登記局發出的不動產業證明書正本(即查屋紙;已於物業登記局作登記之場所,豁免遞交)【附註1】;
  4. 藥房的設計圖則,場所最少具備下列的間隔、傢俬及設備【附註2及3】:
    1. 間隔:
      1. 派藥室或接待公眾室;
      2. 藥物貯存倉庫;
      3. 行政工作的辦公室;
      4. 洗手間;
      5. 實驗室。
    2. 傢俬及設備:
      1. 在派藥室內用以存放售賣藥物的玻璃櫃;
      2. 用以存放麻醉藥物、精神科藥物及其他含毒性或有危險性產品的關閉櫃或保險櫃(須設置於派藥室/接待公眾室或藥物貯存倉庫內);
      3. 接待公眾的櫃檯﹔
      4. 擺放物料的櫃﹔
      5. 用以存放必須冷凍保存藥物的冰箱 ﹔
      6. 給藥房員工存放衣服的關閉櫃;
      7. 空氣轉換及空氣調節系統(須設置於派藥室或接待公眾室、藥物貯存倉庫及行政工作的辦公室)。
  5. 搬遷後藥房營業時間及技術人員工作時間的聲明書【附註4-6】,至少包括以下資料:
    1. 營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日及公眾假期的營業時間;
    2. 技術主管及技術主管出缺時替代人的工作時間:星期一至星期日及公眾假期的工作時間【附註7及8】。
  6. 倘藥房持有買賣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許可,須按以下情況遞交相關文件:
    1. 倘申請維持上述許可,以及原有編寫及保存有關藥物登記的人員不變,須遞交書面聲明;
    2. 倘申請維持上述許可,但變更編寫及保存有關藥物登記的人員,須遞交書面聲明及辦理PN-4編寫及保存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登記的人員替換(藥房專用)申請
  7. 搬遷後藥房其他員工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證件正本以供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核對);
  8. 財政局營業稅申報表影印本(M/1 格式)【附註9】。

附註:

  1. 場所為“商業"用途;
  2. 場所圖則由申請人簽署;倘申請人為法人,則由有效代表公司的行政管理成員簽署;
  3. 有關場所圖則規格及場所設置的要求,請參閱土地工務局網站內的M5-申請核准更改工程(修改)計劃 (藥物業商號場所專用)
  4. 倘變更技術主管,須同時辦理FA-5“藥房"技術主管替換申請
  5. 倘變更技術主管出缺時替代人,須同時辦理FA-6“藥房"技術主管出缺時替代人替換申請
  6. 營業時間及技術人員工作時間的聲明書由申請人(倘為法人:由有效代表公司的行政管理成員)、技術主管及技術主管出缺時替代人共同簽署;
  7. 須遵守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三十三條及三十四條的規定;
  8. 須遵守第7/2008 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的規定;
  9. 可於發給准照前遞交。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服務辦理地點:藥物監督管理局 -准照及稽查廳

地址: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1號華仁中心一樓(文件收發小組)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澳門元300元【附註】

(須加付10%印花稅;在遞交申請時繳納全數費用。)

附註: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倘案卷不被批准及歸檔處理時,已繳交的費用將不予發還。"


審批所需時間

藥物監督管理局自接獲齊備申請文件日起計90日內完成申請卷宗文件的審批,倘通過審批,藥物監督管理局 向申請人發出場所設置許可。至於發出准照的時間則需視乎申請人對場所設置的進度及法定的查驗程序。


備註/申請須知

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下列情況藥房東主可將藥房遷至其他設施:

  1. 藥房所在的樓宇被拆卸或被征收;
  2. 藥房的設施或藥房佔一部份的樓宇出現破舊至不可提供適合其運作的條件。

相關規範或要求

請查閱以下連結:有關場所圖則規格及場所設置的要求,請參閱土地工務局網站內的M5-申請核准更改工程(修改)計劃 (藥物業商號場所專用)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資料提供:藥物監督管理局(ISAF)

最後更新時間:2022-04-03 15:23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

此頁面有問題嗎?

幫助我們改進GOV.MO

* 必填項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