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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房准照

取得藥房所有權轉讓資格聲明書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藥房所有權轉讓的對象為法人(公司):
  1. 填妥的FA-11 取得“藥房”所有權轉讓資格聲明書申請表格【附註1-6】;
  2. 藥房所有權轉讓對象的相關文件:
    1. 法人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的商業登記證明正本(已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之公司,豁免遞交);
    2. 法人管理人員、行政人員或領導人的相關文件:
      1. 澳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含簽名式樣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上述證件正本以供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核對);
      2. 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即行為紙;申請用途:申請從事與藥物有關的職業及活動准照;可往身份證明局、自助服務機或該局網站提出申請,並由該局直接送交本局);
      3. 無抵觸聲明書(一)。
  • 藥房所有權轉讓的對象為個人:
  1. 填妥的FA-11 取得“藥房”所有權轉讓資格聲明書申請表格【附註1-6】;
  2. 藥房所有權轉讓對象的相關文件:
    1. 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須出示證件正本以供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核對);
    2. 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即行為紙;申請用途:申請從事與藥物有關的職業及活動准照;可往身份證明局、自助服務機或該局網站提出申請,並由該局直接送交本局)
    3. 無抵觸聲明書(一)。

附註:

  1. 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 號法令第五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倘藥房所有權轉讓的對象並非為藥劑師或欲取得的公司當中成員沒有藥劑師時,藥房的轉讓只可以在藥房的技術指導得到確保下,方可進行;
  2. 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 號法令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倘沒有向立契官出示由藥物監督管理局發出的“取得藥房所有權轉讓資格聲明書”,不能簽訂把藥房業權轉讓、其經營或藥房擁有公司的股份的讓予等行為的契約或合約;
  3. 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 號法令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藥房經營的取得者或被讓予者,須於取得或讓予的行為計後三十天期限內,向藥物監督管理局申請登記該行為,並連同有關的契約或准照的副本以作登記上附註之用。有關申請透過填妥FA-4“藥房”所有權轉讓行為登記申請表格辦理申請
  4. 取得藥房所有權者須按照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條及第5/201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為藥房工作的藥劑專業人士購買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方可繼續營運。
  5. 將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申請所需文件,以雙掛號郵寄或直接遞交予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
  6. 倘因死亡而轉讓藥房所有權,申請可由財產繼承人辦理,但須遞交財產繼承權的合法證明文件。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服務辦理地點: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

地址: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1號華仁中心一樓(文件收發小組)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無需繳納費用


審批所需時間

藥物監督管理局自接獲齊備申請文件日起計15日內完成審批。


備註/申請須知

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五十八條至六十一條的規定,取得藥房所有權轉讓的對象須符合下列規定:

  1. 居住或設址在澳門,倘為法人須按法律組成;
  2. 不從事提供醫療服務的活動,尤指從事醫生及相關的職業;
  3. 具備從事藥物活動的適當民事資格;
  4. 按法例確保藥房的技術指導;
  5. 確保將在藥房工作的員工具備法例所要求從事有關職務的要件;
  6. 確保藥房的設施及設備具有按法例及其他關於商業場所的安全、清潔及衛生的法例所指的適當條件。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此手續尚未提供網上進度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資料提供:藥物監督管理局(ISAF)

最後更新時間:2022-01-01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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