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第一階段:取得藥房所有權轉讓聲明書申請
辦理時限: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藥房所有權轉讓的對象為法人(公司):
- 填妥的FA-11 取得“藥房”所有權轉讓資格聲明書申請表格【附註1-6】;
- 藥房所有權轉讓對象的相關文件:
- 法人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的商業登記證明正本(已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之公司,豁免遞交);
- 法人管理人員、行政人員或領導人的相關文件:
- 澳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含簽名式樣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上述證件正本以供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核對);
- 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即行為紙;申請用途:申請從事與藥物有關的職業及活動准照;可往身份證明局、自助服務機或該局網站提出申請,並由該局直接送交本局);
- 無抵觸聲明書(一)。
- 藥房所有權轉讓的對象為個人:
- 填妥的FA-11 取得“藥房”所有權轉讓資格聲明書申請表格【附註1-6】;
- 藥房所有權轉讓對象的相關文件:
- 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須出示證件正本以供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核對);
- 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即行為紙;申請用途:申請從事與藥物有關的職業及活動准照;可往身份證明局、自助服務機或該局網站提出申請,並由該局直接送交本局)
- 無抵觸聲明書(一)。
附註:
- 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 號法令第五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倘藥房所有權轉讓的對象並非為藥劑師或欲取得的公司當中成員沒有藥劑師時,藥房的轉讓只可以在藥房的技術指導得到確保下,方可進行;
- 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 號法令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倘沒有向立契官出示由藥物監督管理局發出的“取得藥房所有權轉讓資格聲明書”,不能簽訂把藥房業權轉讓、其經營或藥房擁有公司的股份的讓予等行為的契約或合約;
- 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 號法令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藥房經營的取得者或被讓予者,須於取得或讓予的行為計後三十天期限內,向藥物監督管理局申請登記該行為,並連同有關的契約或准照的副本以作登記上附註之用。有關申請透過填妥FA-4“藥房”所有權轉讓行為登記申請表格辦理申請;
- 取得藥房所有權者須按照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條及第5/201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為藥房工作的藥劑專業人士購買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方可繼續營運。
- 將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申請所需文件,以雙掛號郵寄或直接遞交予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
- 倘因死亡而轉讓藥房所有權,申請可由財產繼承人辦理,但須遞交財產繼承權的合法證明文件。
第二階段:藥房所有權轉讓行為登記申請
辦理時限: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藥房經營的取得者或被讓予者,將於取得或讓予的行為計後三十天期限內,向藥物監督管理局申請登記該行為,並連同有關的契約或准照的副本以作登記上附註之用。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取得藥房所有權轉讓的對象為法人(公司):
- 填妥的FA-4“藥房”所有權轉讓行為登記申請表格;
- 由藥物監督管理局發出的“取得藥房所有權轉讓資格聲明書”影印本;
- 藥房現任東主將藥房所有權轉讓予新東主的契約或合約【附註1-3】;
- 新東主的相關文件:
- 法人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的商業登記證明正本(已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之公司,豁免遞交);
- 法人管理人員、行政人員或領導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含簽名式樣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上述證件正本以供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核對)。
- 藥房技術主管的相關文件【附註4】:
- 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須出示證件正本以供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核對);
- 藥物監督管理局註冊藥劑師准照影印本;
- 責任聲明書(一);
- 無抵觸聲明書(二);
- 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副本;
- 離任原服務藥物業場所或其他機構的聲明,並請指出該藥物業場所或機構的名稱及離職日期;倘沒有在藥物業場所或其他機構任職,請提供有關聲明【附註5】。
- 藥房技術主管出缺時替代人的相關文件【附註4】:
- 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須出示證件正本以供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核對);
- 藥物監督管理局註冊藥劑師 / 藥房技術助理准照影印本;
- 責任聲明書(二);
- 藥劑師:無抵觸聲明書(二) / 藥房技術助理:無抵觸聲明書(三);
- 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副本;
- 離任原服務藥物業場所或其他機構的聲明,並請指出該藥物業場所或機構的名稱及離職日期;倘沒有在藥物業場所或其他機構任職,請提供有關聲明【附註5】。
- 藥房營業時間及技術人員工作時間的聲明書【附註6】,至少包括以下資料:
- 營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日及公眾假期的營業時間;
- 技術主管及技術主管出缺時替代人的工作時間:星期一至星期日及公眾假期的工作時間【附註7及8】。
- 由新東主簽署的藥房的設計圖則【附註9】;
- 藥房其他員工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證件正本以供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核對);
- 倘藥房持有買賣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許可,新東主按以下情況遞交相關文件:
- 倘新東主申請維持上述許可,以及原有編寫及保存有關藥物登記的人員不變,須遞交:
- 新東主的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即行為紙;申請用途:申請製造、買賣及供應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之許可;可往身份證明局、自助服務機或該局網站提出申請,並由該局直接送交本局)【附註10】;
- P&N職責聲明書(二)。
- 倘新東主申請維持上述許可,但變更編寫及保存有關藥物登記的人員,須遞交:
- 新東主的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即行為紙;申請用途:申請製造、買賣及供應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之許可;可往身份證明局、自助服務機或該局網站提出申請,並由該局直接送交本局)【附註10】;
- PN-4編寫及保存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登記的人員替換(藥房專用)申請。
- 倘新東主申請維持上述許可,以及原有編寫及保存有關藥物登記的人員不變,須遞交:
- 財政局營業稅申報表影印本(M/1 格式)【附註11】。
- 取得藥房所有權轉讓的對象為個人:
- 填妥的FA-4“藥房”所有權轉讓行為登記申請表格;
- 由藥物監督管理局發出的“取得藥房所有權轉讓資格聲明書”影印本;
- 藥房現任東主將藥房所有權轉讓予新東主的契約或合約【附註1-3】;
- 新東主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須出示證件正本以供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核對);
- 同上述第5-11點。
附註:
- 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倘沒有向立契官出示由藥物監督管理局發出的“取得藥房所有權轉讓資格聲明書”,不能簽訂把藥房業權轉讓、其經營或藥房擁有公司的股份的讓予等行為的契約或合約。有關“取得藥房所有權轉讓資格聲明書”透過填妥FA-11取得“藥房”所有權轉讓資格聲明書申請表格辦理申請;
- 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 號法令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藥房經營的取得者或被讓予者,須於取得或讓予的行為計後三十天期限內,向藥物監督管理局申請登記該行為,並連同有關的契約或准照的副本以作登記上附註之用;
- 倘因死亡而轉讓藥房所有權,則須遞交財產繼承權的合法證明文件;
- 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 號法令第五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倘藥房所有權轉讓的對象並非為藥劑師或欲取得的公司當中成員沒有藥劑師時,藥房的轉讓只可以在藥房的技術指導得到確保下,方可進行;
- “藥物業場所”是指獲藥物監督管理局發出准照或許可從事藥物業活動的藥物製造廠、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 、藥房及藥行;
- 藥房營業時間及技術人員工作時間的聲明書由新東主(倘為法人:由有效代表公司的行政管理成員)、技術主管及技術主管出缺時替代人共同簽署;
- 須遵守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三十三條及三十四條的規定;
- 須遵守第7/2008 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的規定;
- 倘新東主為法人,有關圖則由有效代表公司的行政管理成員簽署;
- 倘新東主為法人,則遞交法人管理人員、行政人員或領導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
- 可於發給准照前遞交。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服務辦理地點: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
地址: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1號華仁中心一樓(文件收發小組)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無需繳納費用
審批所需時間
取得藥房所有權轉讓聲明書申請:藥物監督管理局自接獲齊備申請文件日起計15日內完成審批。
藥房所有權轉讓行為登記申請:藥物監督管理局自接獲齊備申請文件日起計90日內完成審批。
備註/申請須知
- 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五十八條至六十一條的規定,取得藥房所有權轉讓的對象須符合下列規定:
- 居住或設址在澳門,倘為法人須按法律組成;
- 不從事提供醫療服務的活動,尤指從事醫生及相關的職業;
- 具備從事藥物活動的適當民事資格;
- 按法例確保藥房的技術指導;
- 確保將在藥房工作的員工具備法例所要求從事有關職務的要件;
- 確保藥房的設施及設備具有按法例及其他關於商業場所的安全、清潔及衛生的法例所指的適當條件。
- 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六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
藥房東主必須向立契官出示由藥物監督管理局發出的“取得藥房所有權轉讓資格聲明書”,才可簽訂有關藥房業權轉讓、其經營或藥房擁有公司的股份的讓予等行為的契約或合約;
藥房經營的取得者或被讓予者,將於取得或讓予的行為計後三十天期限內,向藥物監督管理局申請登記該行為,並連同有關的契約或准照的副本以作登記上附註之用。
2. 技術主管/技術主管出缺時替代人的變更:藥房在提出技術人員變更申請時,須同時向准照及稽查廳遞交相關受聘人員的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副本,以證明有關人士已履行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條及第5/201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 - 發生或懷疑發生醫療事故通報:根據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如藥房知悉發生或懷疑發生醫療事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衛生局通報【附註】。
- 准照取消:根據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八條第二款及衛生局第05/SS/2017號批示有關病歷的記錄、管理、保存及銷毁程序指引,藥房須於自簽收准照取消通知函翌日起計60日內,直接將一切與病人、調配處方及相關藥事服務的紀錄(病歷)交予病人或移交至准照及稽查廳,具體詳情請參閱“藥房及藥行終止業務時對於一切與病人、調配處方及相關藥事服務的紀錄(病歷)的處理須知及注意事項”。
附註:
通報得以下述任一方式作出:
- 網上:登入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作出通報
- 電郵:utlap@ssm.gov.mo
- 通報表:用正楷填寫,傳真至28712035 (通報表可在衛生局醫務活動牌照處索取,或可透過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下載。)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此手續尚未提供網上進度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