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藥房“必須將在最少十五天前,將關閉及有關的期間通知藥物監督管理局,但由不可預料的事件所引起則除外。”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填妥的FA-8“藥房”臨時性關閉/永久性關閉申請表格;
- 支持臨時性關閉原因的證明文件;
- 剩餘藥物的清單、處理方法及其支持文件(如退貨單據或送交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銷毀的證明)【附註】;
- 藥房准照及登記表正本;
附註:倘藥房持有買賣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許可,藥房須對清單內剩餘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存貨作出識別。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服務辦理地點: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
地址: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1號華仁中心一樓(文件收發小組)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無需繳納費用
審批所需時間
藥物監督管理局自接獲齊備申請文件日起計90日內完成審批。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此手續尚未提供網上進度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