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擬將其藥房永久地關閉的東主,必須於最少九十天前,向藥物監督管理局申請取消有關的准照。”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填妥的FA-8“藥房”臨時性關閉/永久性關閉申請表格;
- 東主聲明結束商號的聲明書【附註1及2】;
- 剩餘藥物的清單、處理方法及其支持文件(如退貨單據或送交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銷毀的證明)【附註3】;
- 藥房准照及登記表正本【附註4】;
附註:
- 倘藥房東主為法人,有關文件由有效代表公司的行政管理成員簽署;
- 聲明書須載明藥房結束營運的日期;
- 倘藥房持有買賣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許可,藥房須對清單內剩餘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存貨作出識別;
- 倘藥房持有買賣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許可,藥物監督管理局將根據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同時宣告該許可失效。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服務辦理地點: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
地址: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1號華仁中心一樓(文件收發小組)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無需繳納費用
審批所需時間
藥物監督管理局自接獲齊備申請文件日起計90日內完成審批。
備註/申請須知
根據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八條第二款及衛生局第05/SS/2017號批示有關病歷的記錄、管理、保存及銷毁程序指引,藥房須自簽收准照取消通知函翌日起計60日內,直接將一切與病人、調配處方及相關藥事服務的紀錄(病歷)交予病人或移交至准照及稽查廳,具體詳情請參閱“藥房及藥行終止業務時對於一切與病人、調配處方及相關藥事服務的紀錄(病歷)的處理須知及注意事項”。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此手續尚未提供網上進度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