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向擬經營藥行的個人或法人(公司)發出給藥行准照。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十八條的規定,任何人士擬開設藥行,必須向藥物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及獲得預先許可。
服務對象:擬開設藥行的人士或法人(公司)。
申請資格:
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 號法令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藥行准照之發給視乎是否具備下列要件:
- 申請人居住或設址在澳門,倘為法人須按法律組成;
- 申請人或其管理人員、行政人員或領導人皆不從事提供醫療服務的活動,尤指從事醫生及相關的職業;
- 藥行擁有曾受過專業訓練向公眾提供藥物的員工;
- 有適合藥行運作的設施及設備。
服務結果:藥物監督管理局向具備法定要件的申請個人或法人(公司)發給藥行准照。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准照處
通訊地址: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1號華仁中心三樓
電話:(853) 8598 3522
傳真:(853) 2883 1923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