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藥行搬遷場所,須預先向藥物監督管理局申請。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填妥DR-3“藥行”搬遷申請表格;
- 支持搬遷原因的證明文件;
- 土地工務局發出的使用准照或物業登記局所發出之不動產業證明書正本(即查屋紙;已於物業登記局作登記之場所,豁免遞交)【附註1】;
- 藥行的設計圖則,場所最少具備下列的間隔、傢俬及設備【附註2及3】:
- 間隔:
- 派藥室或接待公眾室;
- 藥物貯存倉庫;
- 洗手間。
- 傢俬及設備:
- 在派藥室內用以擺放藥物的玻璃櫃;
- 接待公眾的櫃檯;
- 給予其他產品使用的櫃;
- 給予須冷藏保存藥物使用的冰箱;
- 空氣轉換及空氣調節系統(須設置於派藥室或接待公眾室及藥物貯存倉庫)。
- 間隔:
- 搬遷後藥行營業時間及技術主管工作時間的聲明書【附註4及5】,至少包括以下資料:
- 營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日及公眾假期的營業時間;
- 技術主管的工作時間:星期一至星期日及公眾假期的工作時間【附註6】。
- 搬遷後藥行其他員工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證件正本以供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核對);
- 財政局營業稅申報表影印本(M/1 格式)【附註7】。
附註:
- 場所須為“商業"用途;
- 場所圖則由申請人簽署;倘申請人為法人,則由有效代表公司的行政管理成員簽署;
- 有關場所圖則規格及場所設置的要求,請參閱土地工務局網站內的M5-申請核准更改工程(修改)計劃 (藥物業商號場所專用);
- 倘變更技術主管,須同時辦理DR-5“藥行技術主管替換"申請;
- 營業時間及技術主管工作時間的聲明書由申請人(倘為法人:由有效代表公司的行政管理成員)及技術主管共同簽署;
- 須遵守第7/2008 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的規定;
- 可於發給准照前遞交。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服務辦理地點: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
地址: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1號華仁中心一樓(文件收發小組)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澳門元300元【附註】
(須加付10%印花稅;在遞交申請時繳納全數費用。)
附註: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倘案卷不被批准及歸檔處理時,已繳交的費用將不予發還。"
審批所需時間
藥物監督管理局自接獲齊備申請文件日起計90日內完成申請卷宗文件的審批,倘通過審批,藥物監督管理局向申請人發出場所設置許可。至於發出准照的時間則需視乎申請人對場所設置的進度及法定的查驗程序。
備註/申請須知
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在下列情況藥行東主可將藥行遷至其他設施:
- 藥行所在的樓宇被拆卸或被征收;
- 藥行的設施或藥行佔一部份的樓宇出現破舊至不可提供適合其運作的條件。
相關規範或要求
請查閱以下連結:有關場所圖則規格及場所設置的要求,請參閱土地工務局網站內的M5-申請核准更改工程(修改)計劃 (藥物業商號場所專用)。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此手續尚未提供網上進度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