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第一階段: 取得藥行所有權轉讓資格聲明書申請
辦理時限: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藥行所有權轉讓的對象為法人(公司):
- 填妥的DR-10 取得“藥行”所有權轉讓資格聲明書申請表格【附註1-6】;
- 藥行所有權轉讓對象的相關文件:
- 法人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的商業登記證明正本(已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之公司,豁免遞交);
- 法人管理人員、行政人員或領導人的相關文件:
- 法人管理人員、行政人員或領導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含簽名式樣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上述證件正本以供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核對);
- 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即行為紙;申請用途:申請從事與藥物有關的職業及活動准照;可往身份證明局、自助服務機或該局網站提出申請,並由該局直接送交本局);
- 無抵觸聲明書(四)。
- 藥行所有權轉讓的對象為個人:
- 填妥的DR-10 取得“藥行”所有權轉讓資格聲明書申請表格【附註1-6】;
- 藥行所有權轉讓對象的相關文件:
- 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須出示證件正本以供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核對);
- 由身份證明局就藥行所有權轉讓對象(個人)發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即行為紙;申請用途:申請從事與藥物有關的職業及活動准照;可往身份證明局、自助服務機或該局網站提出申請,並由該局直接送交本局);
- 無抵觸聲明書(四)。
附註:
- 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七十四條及第五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倘藥行所有權轉讓的對象並非為藥劑師或欲取得的公司當中成員沒有藥劑師時,藥行的轉讓只可以在藥行的技術指導得到確保下,方可進行;
- 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七十四條及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倘沒有向立契官出示由藥物監督管理局發出的“取得藥行所有權轉讓資格聲明書”,不能簽訂把藥行業權轉讓、其經營或藥行擁有公司的股份的讓予等行為的契約或合約;
- 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七十四條及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藥行經營的取得者或被讓予者,須於取得或讓予的行為計後三十天期限內,向藥物監督管理局申請登記該行為,並連同有關的契約或准照的副本以作登記上附註之用。有關申請透過填妥DR-4“藥行”所有權轉讓行為登記申請表格辦理申請;
- 取得藥行所有權者須按照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條及第5/201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為藥行工作的藥劑專業人士購買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方可繼續營運。
- 將填妥的申請表格及申請所需文件,以雙掛號郵寄或直接遞交予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
- 倘因死亡而轉讓藥行所有權,申請可由財產繼承人辦理,但須遞交財產繼承權的合法證明文件。
第二階段:藥行所有權轉讓行為登記申請
辦理時限: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七十四條及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藥行經營的取得者或被讓予者,將於取得或讓予的行為計後三十天期限內,向藥物監督管理局申請登記該行為,並連同有關的契約或准照的副本以作登記上附註之用。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取得藥行所有權轉讓的對象為法人(公司):
- 填妥DR-4“藥行"所有權轉讓行為登記申請表格;
- 由藥物監督管理局發出的“取得藥行所有權轉讓資格聲明書”影印本;
- 藥行現任東主將藥行所有權轉讓予新東主的契約或合約【附註1-3】;
- 新東主的相關文件:
- 法人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的商業登記證明正本(已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之公司,豁免遞交);
- 法人管理人員、行政人員或領導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含簽名式樣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上述證件正本以供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核對)。
- 藥行技術主管的相關文件【附註4】:
- 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須出示證件正本以供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核對);
- 藥物監督管理局註冊藥劑師 / 藥房技術助理准照影印本;
- 責任聲明書(三);
- 藥劑師:無抵觸聲明書(二) / 藥房技術助理:無抵觸聲明書(三);
- 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副本;
- 離任原服務藥物業場所或其他機構的聲明,並請指出該藥物業場所或機構的名稱及離職日期;倘沒有在藥物業場所或其他機構任職,請提供有關聲明【附註5】。
- 藥行營業時間及技術主管工作時間的聲明書【附註6】,至少包括以下資料:
- 營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日及公眾假期的營業時間;
- 技術主管的工作時間:星期一至星期日及公眾假期的工作時間【附註7】。
- 由新東主簽署的藥行的設計圖則【附註8】
- 藥行其他員工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證件正本以供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核對);
- 財政局營業稅申報表影印本(M/1 格式)【附註9】。
> 取得藥行所有權轉讓的對象為個人:
- 填妥的DR-4“藥行”所有權轉讓行為登記申請表格;
- 由藥物監督管理局發出的“取得藥行所有權轉讓資格聲明書”影印本;
- 藥行現任東主將藥行所有權轉讓予新東主的契約或合約【附註1-3】;
- 新東主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須出示證件正本以供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核對);
- 同上述第5-9點。
附註:
- 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七十四條及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倘沒有向立契官出示由藥物監督管理局發出的“取得藥行所有權轉讓資格聲明書”,不能簽訂把藥行業權轉讓、其經營或藥行擁有公司的股份的讓予等行為的契約或合約。有關“取得藥行所有權轉讓資格聲明書”透過填妥:DR-10取得“藥行”所有權轉讓資格聲明書申請表格辦理申請;
- 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七十四條及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藥行經營的取得者或被讓予者,須於取得或讓予的行為計後三十天期限內,向藥物監督管理局申請登記該行為,並連同有關的契約或准照的副本以作登記上附註之用;
- 倘因死亡而轉讓藥行所有權,則須遞交財產繼承權的合法證明文件;
- 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七十四條及第五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倘藥行所有權轉讓的對象並非為藥劑師或欲取得的公司當中成員沒有藥劑師時,藥行的轉讓只可以在藥行的技術指導得到確保下,方可進行;
- “藥物業場所”是指獲藥物監督管理局發出准照或許可從事藥物業活動的藥物製造廠、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 、藥房及藥行;
- 藥行營業時間及技術主管工作時間的聲明書由申請人(倘為法人:由有效代表公司的行政管理成員)及技術主管共同簽署;
- 須遵守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的規定;
- 倘新東主為法人,有關圖則由有效代表公司的行政管理成員簽署;
- 可於發給准照前補交。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服務辦理地點: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
地址: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1號華仁中心一樓(文件收發小組)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無需繳納費用
審批所需時間
- 取得藥行所有權轉讓資格聲明書申請:藥物監督管理局自接獲齊備申請文件日起計15日內完成審批。
- 藥行所有權轉讓行為登記申請:藥物監督管理局自接獲齊備申請文件日起計90日內完成審批。
備註/申請須知
- 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七十四條及第五十八條至六十一條的規定,取得藥行所有權轉讓的對象符合下列規定:
- 居住或設址在澳門,倘為法人須按法律組成;
- 不從事提供醫療服務的活動,尤指從事醫生及相關的職業;
- 確保藥行擁有曾受過專業訓練向公眾提供藥物的員工;
- 確保有適合藥行運作的設施及設備。
- 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七十四條及第六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
- 藥行東主必須向立契官出示由藥物監督管理局發出的“取得藥行所有權轉讓資格聲明書”,才可簽訂有關藥行業權轉讓、其經營或藥行擁有公司的股份的讓予等行為的契約或合約;
- 藥行經營的取得者或被讓予者,將於取得或讓予的行為計後三十天期限內,向藥物監督管理局申請登記該行為,並連同有關的契約或准照的副本以作登記上附註之用。
- 技術主管的變更:藥行在提出技術主管變更申請時,須同時向准照及稽查廳遞交受聘技術主管的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副本,以證明有關人士已履行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條及第5/201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
- 發生或懷疑發生醫療事故通報:根據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如藥行知悉發生或懷疑發生醫療事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藥物監督管理局通報【附註】。
- 准照取消:根據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八條第二款及衛生局第05/SS/2017號批示有關病歷的記錄、管理、保存及銷毁程序指引,藥行須於自簽收准照取消通知函翌日起計60日內,直接將一切與病人、調配處方及相關藥事服務的紀錄(病歷)交予病人或移交至准照及稽查廳,具體詳情請參閱“藥房及藥行終止業務時對於一切與病人、調配處方及相關藥事服務的紀錄(病歷)的處理須知及注意事項”。
附註:
通報得以下述任一方式作出:
- 網上:登入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作出通報
- 電郵:utlap@ssm.gov.mo
- 通報表:用正楷填寫,傳真至28712035 (通報表可在衛生局醫務活動牌照處索取,或可透過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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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申請進度:“此手續尚未提供網上進度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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