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場所設置期限屆滿前,須向藥物監督管理局申請。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填妥的DR-11“藥行”設置期限延長申請表格;
- 延長設置期限的證明文件(倘適用)。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服務辦理地點: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
地址: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1號華仁中心一樓(文件收發小組)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無需繳納費用
審批所需時間
藥物監督管理局自接獲齊備申請文件日起計90日內完成審批。
備註/申請須知
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申請人/法人具有六個月期限設置商號,如能證明設置的延誤是非其意願所引致,可申請延長設置的期限。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此手續尚未提供網上進度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