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核發“出入口及批發/售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許可”

使用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許可申請(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專用)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填妥的PN-9使用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許可申請表格(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專用) (填寫範例)(申請表格可於藥物監督管理局網站www.isaf.gov.mo下載,或親臨藥物監督管理局索取) 【附註1】。
  2. 有效的動物診療場所的准照副本【附註2】。
  3. 申請人的相關文件:
    1. 如為自然人,遞交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附註3】。
    2. 如為法人,遞交法人登記證明正本、其經理及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機關主要據位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附註3】。
  4. 負責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編寫及保存登記人員相關文件:
    1.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附註3】。
    2. 身份證明局發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即行為紙;申請用途:申請製造、買賣及供應麻醉品及精神物質之許可;可於身份證明局或該局網站、一戶通或自助服務機提出申請,並由該局直接送交藥物監督管理局)。
    3. 專業執照證明文件(藥劑師完全執照副本/獸醫註冊證副本)。
    4. 職責聲明書。
  5. 申請場所設計圖則,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附註4】:
    1. 各間隔的用途及設施設備的描述,尤其標示貯存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的專用上鎖間隔、設施及設備,圖則比例為1:100。
    2. 確保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具備適當貯存條件的設施設備(如空氣調節系統)。
  6. 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登記簿冊(申請時毋須提交,將於場所檢查中核查)【附註5】

 

附註:

  1. 如申請人為法人,須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具簽署權限的人士作出申請及簽署。
  2. 可於獲發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准照/臨時准照後提交。
  3. 遞交的身份證明文件須與刑事紀錄證明書內的身份證明文件資料一致;倘上述身份證明文件不含簽名式樣,須同時遞交含簽名式樣的文件以核對簽署。
  4. 場所圖則由申請人簽署;
  5. 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登記簿冊的內容至少包括購入的資料(物質或製劑的商用名稱、含量、包裝數量及劑型、物質或製劑的數量、批號及有效期、購入日期、供應商名稱、結存數量、經手人簽署及核對人簽署)及使用的資料(物質或製劑的商用名稱、含量、包裝數量及劑型、物質或製劑的數量、批號及有效期、處方使用物質或製劑的獸醫姓名、動物的認別資料、使用日期、結存數量、經手人簽署及核對人簽署)。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服務辦理地點: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准照處

地址: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1號華仁中心一樓(文件收發小組)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澳門元 5,000元,須加付 10%印花稅

  1. 在遞交申請時繳納 50%許可申請費用連印花稅(合共澳門元2,750元),剩餘50%的許可申請費用連印花稅(合共澳門元2,750元)在申請人收到許可批示之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
  2. 根據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五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如不批准申請或將卷宗歸檔,已繳納之費用將不予退回”。

審批所需時間

自申請人遞交齊備文件且申請場所通過實地查驗日起計, 28個工作天內作出決定。

備註:許可自申請人完成繳納剩餘50%的許可申請費用及刊登公布日起生效。


查詢進度及領取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此手續尚未提供網上進度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透過信函通知或親臨領取


資料提供:藥物監督管理局(ISAF)

最後更新時間:2024-03-27 17:34

創業及營商 進出口監管

此頁面有問題嗎?

幫助我們改進GOV.MO

* 必填項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