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按九月十九日第59/90/M號法令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複核的申請須於效期屆滿前三個月提出”。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生產商聲明書,連同倘有的檢驗報告或更改資訊;聲明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 藥品在市場銷售期間有關療效缺失或對公眾安全存有風險的報告(倘有);
- 藥品容量及包裝有否作出更改;
- 藥品配方及生產方法有否作出更改。
- 藥物最新的質量分析報告;
- 藥物最新的長期穩定性報告;
- 由藥物監督管理局要求其他倘需要的文件或資料。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服務辦理地點:藥物監督管理局
地址: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19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澳門元 750元。【附註】
(須加付 10%印花稅)
附註: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9/90/M號法令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倘在首次登記被拒絕或經複核後不獲續期者,所繳付費用概不發還。”
審批所需時間
藥物登記案卷在所有必需資料齊備日起計2個月內完成審批。
備註/申請須知
倘無申請複核,藥品登記將在效期屆滿後失效。
查詢進度及領取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創業及營商
產品、物品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