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申請7月19日第34/99/M號法令所指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及其製劑的進口/出口預先許可證前,應先向藥物監督管理局辦妥相關物質/製劑之進口/出口證明書。
辦理資格:持有7月19日第34/99/M號法令所指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及其製劑的出入口及批發許可(P/N許可)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已填妥的一式兩份之進口 / 出口證明書;
- 藥品的說明書或外包裝的影印本;
- 若申請出口,應附同藥品目的地國的當局發出的進口許可證。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服務辦理地點:藥物監督管理局
地址: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19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
3個工作天內發出進出口證明書。(服務承諾)
備註/申請須知
- 進口 / 出口證明書可於藥物監督管理局索取。
- 若申請進口,有關的申請數量須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的年度預計需要量。
- 若申請出口,有關的申請數量須符合進口國的年度預計需要量。
- 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進口 / 出口證明書的有效期為簽發日起計 3個月。
查詢進度及領取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創業及營商
進出口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