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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衛生

公共衛生化驗服務

服務簡介

公共衛生化驗所成立於1985年,是衛生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轄下的一個廳級單位。轄下共有五個檢驗部門,包括結核、病毒、寄生蟲、細菌及化學等檢驗部門。

在傳染病的預防和診斷、食物、水質、藥物、捲煙,和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等方面,提供快速及具質量保證的化驗支援服務,並與其他機構合作進行研究計劃,使更能了解在本澳危害健康的因素及評估社會上較常見流行病的蔓延情況。除化驗支援服務外,化驗所亦為檢驗/化驗相關專業人員提供實習培訓。

爲更好地完成公共衛生化驗所的職能,提高和改善服務質量,確保化驗工作的科學性、獨立性和公正性,保證化驗結果的準確和有效,化驗所於2006年起獲取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 ISO/IEC 17025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認可資格,並於2018年起獲取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 ISO 15189醫學實驗室的認可資格。此外,化驗所自2015年起獲取世界衛生組織(WHO) National Measles and Rubella Laboratory 的認可資格。

服務內容

根據經第36/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28條規定:

a)  為更好了解危害健康之因素及社會較常見之流行病之蔓延情況,計劃及執行所需之活動,並評估有關結果;

b)  進行被要求作出之化驗工作,包括:

  1. 為傳染病(包括結核、病毒及寄生蟲)預防和診斷提供化驗支援服務,並為愛滋病病毒抗體提供確定診斷服務;
  2. 為食物、水質、藥物及捲煙等提供有關化學或細菌學的化驗支援服務;
  3. 為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提供化驗支援服務;
  4. 參與傳染病流行監測。

c)  與其他機構及組織合作進行關於衛生之研究計劃。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a)  臨床領域的化驗申請

  1. 由政府醫療機構/部門提出申請(已經簽訂合作協議除外);或
  2. 由非政府醫療機構/診所提出申請。

b)  食物、水質、藥物及捲煙等領域的化驗申請

  1. 由公共部門提出申請(已經簽訂合作協議除外)。

註:有關化驗項目請參閱「檢驗服務協議 – 結核、病毒、寄生蟲和血中元素」和「檢驗服務範圍 – 細菌和化學項目」;有關提交臨床化驗服務的申請,請參閱「臨床樣本採集和遞交指引」及填寫相關化驗申請表。( 可於衛生局網頁下載 )

服務結果

a)  臨床領域的化驗結果以檢驗報告形式發放

  1. 以電子報告形式發放至衛生局醫療資訊系統(簡稱HIS);或
  2. 以紙本報告形式發放予送檢機構/部門。

b)  食物、水質、藥物及捲煙等領域的化驗結果以紙本檢驗報告發放予送檢機構/部門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衛生局 – 公共衛生化驗所

通訊地址:澳門白頭馬路8號公共衛生化驗所大樓

電話:(853) 2853 0160 / (853) 2853 2509

傳真:(853) 2853 0294

電郵:lsp@ssm.gov.mo


資料提供:衛生局(SS)

最後更新時間:2024-10-15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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