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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學校執照》

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根據第15/202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下稱《通則》第五條的規定,申請實體須以書面方式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申請開辦學校,遞交填妥的申請表格並附同下列文件:

  1. 如申請實體屬自然人,須附同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刑事紀錄證明書副本;
  2. 如申請實體屬非公法的法人,須附同證明其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設立的文件、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刑事紀錄證明書副本,以及附同證明其代表人身份的相關文件;
  3. 載有學校的中文或葡文名稱的文件;
  4. 學校章程;
  5. 校董會章程及成員名單;
  6. 學校開辦和發展規劃(可參考《通則》第六條規定或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學校運作指南》 “擬訂辦學規劃書”);
  7. 學校課程文件;
  8. 對學校設施具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9.  學校設施所在建築物的使用准照;
  10. 學校財產清單及其證明文件;
  11.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認為對妥善審批申請屬必要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相關規範或要求:

  1. 學校的設施及設備須符合現行法例有關工程、衛生及安全的規定,以及具備配合擬開辦的教育類型和教育階段所需的條件,可參考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學校運作指南》 “校園建築、設備及安全”。
  2. 提供學校設施的規劃(建築物的敍述說明)、圖則(比例為1:100的平面圖、立面圖和剖面圖)、面積、可容納的學生數目及班級數目。

注意事項:

  1. 學校的名稱須能辨別自身並避免與其他學校的名稱混淆;
  2. 學校設施的使用權期間需為相應於擬開辦的教育階段的學習年期再加兩年或以上;
  3. 申請實體須投入作為確保學校首年運作所需的經費;
  4. 獲發執照後,方可開始學校運作和以學校名義招生;
  5. 獲批准的學校名稱、辦學地點、學制、經營性質,以及開辦的教育類型、教育階段及課程類型,如有任何變更,須重新接受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審批。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1樓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00至下午1:00;下午2:30至5:45)

星期五(上午9:00至下午1:00;下午2:30至5:30)

費用:

申請費用全免。

審批所需時間:

在完成文件審查和實地審查且證實申請符合辦學條件後,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發出執照。(有關文件審查和實地審查的詳細內容,可參考《通則》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規定。)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

請透過澳門特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或政府入口網站(申請者須先申請政府服務登入帳戶)查詢有關申請手續進度。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親臨領取。


資料提供:教育及青年發展局(DSEDJ)

最後更新時間:2021-09-08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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