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根據第17/202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下稱“《業務法》”),以及第12/2023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施行細則》(下稱“《施行細則》”),訂定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下稱“中心”)的發牌及監察制度。
服務對象﹕凡符合法規所定要件之自然人、法人(公司、社團或財團)均可申請中心准照。
服務結果
- 經文件審查及實地審查確認申請符合《業務法》的規定,且申請人繳付費用及其他應繳費用後,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向申請人發出准照,准照有效期為兩年。
- 中心獲發准照後,對於批給准照上所取決的條件有任何變更,須獲得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預先許可。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持續教育處
通訊地址: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1樓
電話:(853) 8397 2323 / (853) 8397 2380
傳真:(853) 2871 5257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