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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業場所准照

修改已獲批計劃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須文件:

  1. 申請人填妥的旅遊局專用表格【HI格式801】(表格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索取);
    1. 倘申請人為公司,須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倘申請人為個人,須按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3. 倘申請人授權他人為其作出申請,須遞交已作簽名公證認定之授權書正本或鑑證本,並附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下列文件一式六份 (一份正本及五份副本)##
    1. 比例為1:100或1:200並標示尺寸涉及工程相關樓層建築平面圖;
    2. 比例為1:100並標示尺寸的設施平面圖、立面圖及剖面圖,並註明所申請的修改,圖則應以下列方式標示;
      • 黑色:保留部分;
      • 紅色:新建部分;
      • 黃色:拆卸部分。
    3. 工程敘述及說明備忘;
    4. 簡化牌照申請程序聲明書【G格式701】(表格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索取);
    5. 已向土地工務局提交專業計劃的收據連文件目錄表副本,其上須載有該局的收據編號;
    6. 參與實體要求提交專業計劃及文件 (倘適用)。
  3. 遞交申請文件人士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備註:

  1. 所有場所設計圖則需由已在土地工務局註冊的建築師或土木工程師或技師、電子/機械工程師或技師、消防工程公司、承建商/建築公司負責編制,並由申請人和有關技術人員簽署;
  2. 倘若場所是在第11/2013 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所指的被評定的不動產,即屬“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建築群”或“場所”,屬待評定的不動產、又或位於緩衝區或臨時緩衝區內,須向旅遊局多遞交1 份副本,用於向文化局徵詢意見;
  3. 倘場所的員工人數超過 30 名,需向旅遊局多遞交 1 份副本,用於向勞工事務局徵詢意見。

檢查

1. 檢查以核實修改計劃

申請所須要件:

  1. 申請人填妥的旅遊局專用表格【HI格式805】 (表格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索取);
    1. 倘申請人為公司,須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倘申請人為個人,須按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3. 倘申請人授權他人為其作出申請,須遞交已作簽名公證認定之授權書正本或鑑證本,並附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按適用情況提交的工程准照副本、同等效力文件及已繳相關費用的收據副本;
  3. 已獲土地工務局核准的專業計劃及文件。
  4. 遞交申請文件人士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申請須知:

  1. 檢查申請須自修改計劃獲批起十二個月內提出;如屬大堂、酒店業場所廚房、游泳池、多功能廳或健康俱樂部的情況,則相關期間為六個月;
  2. 如檢查時發現缺漏,檢查委員會可要求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修正;
  3. 如申請人在上指的期間內完成修正缺漏,須通知旅遊局;
  4. 不遵守上點所指的期間,批准即告失效。

2. 複檢申請

申請所須要件:

  1. 申請人填妥的旅遊局專用表格【HI格式805】 (表格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索取);
    1. 倘申請人為公司,須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倘申請人為個人,須按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3. 倘申請人授權他人為其作出申請,須遞交已作簽名公證認定之授權書正本或鑑證本,並附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遞交申請文件人士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申請須知:

  1. 如檢查委員會於首次檢查時發現缺漏,檢查委員會可要求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修正。申請人在上指的期間內完成修正缺漏,須通知旅遊局;如旅遊局認為有需要,可複檢,以便核實缺漏是否已修正。
  2. 如檢查委員會核實未有修正缺漏,即終結有關檢查。

3. 重新檢查申請

申請所須要件:

  1. 申請人填妥的旅遊局專用表格【HI格式805】 (表格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索取);
    1. 倘申請人為公司,須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倘申請人為個人,須按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3. 倘申請人授權他人為其作出申請,須遞交已作簽名公證認定之授權書正本或鑑證本,並附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遞交申請文件人士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申請須知:

  1. 如首次檢查或複檢被終結,申請人自檢查終結之日起六個月內修正缺漏,可向旅遊局申請重新檢查。
  2. 如未於所指的期間申請重新檢查,旅遊局不批准有關的修改已獲批計劃申請。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旅遊局總部 (設有無障礙詢問櫃檯)

  • 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8樓
  • 電話:(853) 2831 5566
  • 傳真:(853) 2833 0518
  • 電郵:dl@macaotourism.gov.mo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
  • 網址: www.dst.gov.mo 

費用

  • 核實修改計劃的檢查:4,000澳門元
  • 核實修改計劃的複檢: 7,500澳門元
  • 核實修改計劃的重新檢查: 10,000澳門元

服務地點

旅遊局總部 – 可以現金、支票或銀行本票繳費 (票據抬頭為“旅遊基金”) ; 又或可透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聚合支付平台(「政付通」)或澳門通卡支付。

註:「政付通」支付平台接受的支付方式包括:借/貸記卡(VISA、MasterCard、銀聯卡)及掃碼支付方式(有關「政付通」支付平台的支付工具可參閱https://www.dsf.gov.mo/tax/ePaymentList.aspx)。

付款須知

根據第 22/2008號行政法規

  • 每次支付只能使用上述支付工具中的 其中一種
  • 支票及銀行本票標示金額應與須支付之費用 金額相符
  • 支票簽發日期 不得早於支付日期三日
  • 支付金額等同或超過澳門元五萬元,其必須為保付支票。

審批所需時間

  • 批核更改設施的申請計劃,並將有關結果以公函形式通知利害關係人:在計劃具備所需條件及旅遊局獲得所有相關技術部門發出有利意見的文件翌日起計25個工作日內。(服務承諾)
  • 旅遊局自接獲相關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安排檢查。(服務承諾)

網上預約

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商社通


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 親臨領取。
  • 經旅遊局網上平台自行下載及列印准照 (適用於已開通旅遊局 “牌照事務” 電子帳戶或一戶通的用戶)。

資料提供:旅遊局(DST)

最後更新時間:2024-01-31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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