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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准照

首次申請 (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產內的場所)


如何辦理

1. 一站式發牌程序

對象:擬開設在已建成的屬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產內以及非屬酒店用途(不包括屬居住用途)的都市房地產內並已獲發准照的酒店業場所內的餐廳。

辦理時限: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須文件:

  1. 申請人填妥的旅遊局專用表格【HI格式802】 (表格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索取)。
    註:根據第8/2021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場所名稱須以其中一種正式語文或同時以兩種正式語文作成;屬後者的情況,尚可增加英文名稱。如場所名稱已以其中一種正式語文作成,可增加以酒店業、餐飲業、酒吧或舞廳範疇內已註冊的商標作成的名稱。

    1. 倘申請人為公司,須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倘申請人為個人,須按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3. 倘申請人授權他人為其作出申請,須遞交已作簽名公證認定之授權書正本或鑑證本,並附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下列文件一式六份 (一份正本及五份副本)##
    1. 比例為1:1000並標示尺寸的場所位置平面圖;
    2. 比例為1:100或1:200並標示尺寸的場所所處樓層建築平面圖;
    3. 比例為1:100並標示尺寸的各樓層建築平面圖,當中須顯示設計中設施及其通道和設備的分佈;
    4. 比例為1:100並標示尺寸的各樓宇立面圖,以及標出飾面材料及使用的顏色;
    5. 比例為1:100並標示尺寸的縱向及橫向剖面圖,其中一份剖面圖須反映垂直出入區;
    6. 參與實體所要求的專業計劃及文件;
    7. 工程敘述及說明備忘,當中須載有:
      1. 總體佈局,包括所用的建築、飾面及裝飾的材料,以及公共區域及服務區域的特徵;
      2. 預計的工程開始及結束日期。
  3. 代申請人向土地工務局申領文件的代辦手續委托書【G格式703】(表格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索取)並附同以下文件 (如已向土地工務局申請批准工程計劃,則須作出聲明):
    1. 土地工務局就發出工程准照所要求的申請文件及圖則(表格可於土地工務局網站下載);
    2. 土地工務局就發出倘有的電力裝置的臨時使用准照所要求的申請文件及圖則(表格可於土地工務局網站下載)。
  4. 遞交申請文件人士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

##備註:

  1. 所有場所設計圖則需由已在土地工務局註冊的建築師或土木工程師或技師、電子/機械工程師或技師、消防工程公司、承建商/建築公司負責編制,並由申請人和有關技術人員簽署。
  2. 倘若場所是在第11/2013 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所指的被評定的不動產,即屬“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建築群”或“場所”,屬待評定的不動產、又或位於緩衝區或臨時緩衝區內,須向旅遊局多遞交 1 份副本,用於向文化局徵詢意見。
  3. 倘場所的員工人數超過 30 名,需向旅遊局多遞交 1 份副本,用於向勞工事務局徵詢意見。

申請須知:

  1. 在最終的檢查獲批准並在繳付費用後,方簽發准照。

2. 一般發牌程序

對象:擬開設在興建中屬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產內的舞廳。

辦理時限: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須文件:

  1. 申請人填妥的旅遊局專用表格【HI格式801】 (表格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索取)。
    註:根據第8/2021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場所名稱須以其中一種正式語文或同時以兩種正式語文作成;屬後者的情況,尚可增加英文名稱。如場所名稱已以其中一種正式語文作成,可增加以酒店業、餐飲業、酒吧或舞廳範疇內已註冊的商標作成的名稱。

    1. 倘申請人為公司,須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倘申請人為個人,須按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3. 倘申請人授權他人為其作出申請,須遞交已作簽名公證認定之授權書正本或鑑證本,並附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下列文件一式六份 (一份正本及五份副本)##
    1. 比例為1:1000並標示尺寸的場所位置平面圖;
    2. 比例為1:100或1:200並標示尺寸的場所所處樓層建築平面圖;
    3. 比例為1:100並標示尺寸的各樓層建築平面圖,當中須顯示設計中設施及其通道和設備的分佈;
    4. 比例為1:100並標示尺寸的各樓宇立面圖,以及標出飾面材料及使用的顏色;
    5. 比例為1:100並標示尺寸的縱向及橫向剖面圖,其中一份剖面圖須反映垂直出入區;
    6. 工程敘述及說明備忘,當中須載有:
      1. 總體佈局,包括所用的建築、飾面及裝飾材料,以及公共區域及服務區域的特徵;
      2. 預計的工程開始及結束日期。
    7. 簡化牌照申請程序聲明書【G格式701】(表格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索取);
    8. 已向土地工務局提交專業計劃的收據連文件目錄表副本,其上須載有該局的收據編號;
    9. 參與實體所要求的專業圖則及文件(倘適用);
  3. 遞交申請文件人士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

##備註:

  1. 所有場所設計圖則需由已在土地工務局註冊的建築師或土木工程師或技師、電子/機械工程師或技師、消防工程公司、承建商/建築公司負責編制,並由申請人和有關技術人員簽署。
  2. 倘若場所是在第11/2013 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所指的被評定的不動產,即屬“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建築群”或“場所”,屬待評定的不動產、又或位於緩衝區或臨時緩衝區內,須向旅遊局多遞交 1 份副本,用於向文化局徵詢意見。
  3. 倘場所的員工人數超過 30 名,需向旅遊局多遞交 1 份副本,用於向勞工事務局徵詢意見。

申請須知:

  1. 在最終的檢查獲批准並在繳付費用後,方簽發准照。

檢查

1.首次檢查申請

申請所須文件:

  1. 申請人填妥的旅遊局專用表格【HI格式805】 (表格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索取)。
    1. 倘申請人為公司,須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倘申請人為個人,須按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3. 倘申請人授權他人為其作出申請,須遞交已作簽名公證認定之授權書正本或鑑證本,並附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土地工務局要求的工程竣工通知(僅適用於一站式發牌程序,表格可於土地工務局網站下載);
  3. 按適用情況提交的工程准照副本、同等效力文件及已繳相關費用的收據副本;(僅適用於一般發牌程序)
  4. 已獲土地工務局核准的專業計劃及文件;
  5. 價目表;
  6. 財政局營業稅M/1表格影印本;
  7. 遞交申請文件人士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

申請須知及注意事項:

  1. 申請檢查期限:
    1. 屬一站式發牌程序的檢查,申請人須自接獲批准計劃的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檢查申請,該期間得以相同期間延期一次;不遵守上述所指期間,該批准計劃即告失效。
    2. 屬一般發牌程序的檢查,申請人須自接獲批准計劃的通知之日起十八個月內提出檢查申請,該期間得以相同期間延期一次;不遵守上述所指期間,該批准計劃即告失效。
  2. 如檢查時發現缺漏,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檢查委員會可要求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修正。
  3. 如申請人在上點所指的期間內完成修正缺漏,須通知旅遊局。
  4. 如申請人在第2點所指的期間屆滿仍未能修正缺漏,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檢查委員會即終結有關檢查。

2. 複檢申請

申請所須文件:

  1. 申請人填妥的旅遊局專用表格【HI格式805】 (表格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索取);
    1. 倘申請人為公司,須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倘申請人為個人,須按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3. 倘申請人授權他人為其作出申請,須遞交已作簽名公證認定之授權書正本或鑑證本,並附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遞交申請文件人士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

申請須知及注意事項:

  1. 如首次檢查時發現缺漏,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檢查委員會可要求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修正。申請人在上指的期間內完成修正缺漏,須通知旅遊局;如旅遊局認為有需要,可複檢,以便核實缺漏是否已修正。
  2. 如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檢查委員會核實未有修正缺漏,即終結有關檢查。

3. 重新檢查申請

申請所須文件:

  1. 申請人填妥的旅遊局專用表格【HI格式805】 (表格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索取);
    1. 倘申請人為公司,須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倘申請人為個人,須按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3. 倘申請人授權他人為其作出申請,須遞交已作簽名公證認定之授權書正本或鑑證本,並附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遞交申請文件人士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

申請須知及注意事項:

  1. 如首次檢查或複檢被終結,申請人自檢查終結之日起六個月內修正缺漏,可向旅遊局申請重新檢查。
  2. 如場所獲發臨時經營許可,上述所指的期間不得超過臨時經營許可的有效期。
  3. 如未於上述所指的期間申請重新檢查,旅遊局不批准有關的發牌申請。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旅遊局總部 (設有無障礙詢問櫃檯)

  • 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8樓
  • 電話:(853) 2831 5566
  • 傳真:(853) 2833 0518
  • 電郵:dl@macaotourism.gov.mo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
  • 網址: www.dst.gov.mo

旅遊局網上系統:按此連結 (僅適用於簽發准照之繳費)


費用

  1. 檢查
    1. 首次檢查:1,500澳門元
    2. 複檢:2,250澳門元
    3. 重新檢查:3,000澳門元
  2. 簽發准照
    1. 准照費用:10,000澳門元 (另加10%印花稅)
    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執照摘錄的費用 – 1,000澳門元 (多退少補)。

服務地點

旅遊局總部 – 可以現金、支票或銀行本票繳費 (票據抬頭為“旅遊基金”) ; 又或可透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聚合支付平台(「政付通」)或澳門通卡支付。

註:「政付通」支付平台接受的支付方式包括:借/貸記卡(VISA、MasterCard、銀聯卡)及掃碼支付方式(有關「政付通」支付平台的支付工具可參閱https://www.dsf.gov.mo/tax/ePaymentList.aspx)。

付款須知

根據第 22/2008號行政法規

  • 每次支付只能使用上述支付工具中的 其中一種
  • 支票及銀行本票標示金額應與須支付之費用 金額相符
  • 支票簽發日期 不得早於支付日期三日
  • 支付金額等同或超過澳門元五萬元,其必須為保付支票。

備注/申請須知

准照有效期:自簽發日起至翌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


網上預約

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商社通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可透過「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查詢有關申請進度。(須先申請有關帳戶及辦理相關手續)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 親臨領取
  • 經旅遊局網上平台自行下載及列印准照 (適用於已開通旅遊局 “牌照事務” 電子帳戶或一戶通的用戶)。

資料提供:旅遊局(DST)

最後更新時間:2024-09-30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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