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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准照

首次申請 (非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產內的場所)


如何辦理 – 開設申請

對象:在非酒店業場所內及非屬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產內開設的餐廳。

辦理時限: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須文件:

  • 在興建中的樓宇內設置場所
  1. 申請人填妥的表格【HS格式101】 (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註] 根據4月1日第16/96/M號法令第三十四條規定,場所的名稱應用中文及葡文表示,但在酒店業中,國際上已確定之名稱不在此限。另外,可在需要時加入英文名稱或其他語文名稱。請注意擬採用之名稱在各語文中應基本對應。

    1. 倘申請人為公司,須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倘申請人為個人,須按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3. 倘申請人授權他人為其作出申請,須遞交已作簽名公證認定之授權書正本或鑑證本,並附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下列文件一式7份 (1份正本及6份副本):
    1. 已填妥的同類場所調查表(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索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2. 適當比例的位置分佈平面圖;
    3. 比例為1:100的各樓層建築平面圖,由此得評估設計中設施及其通道之分佈,以及設備之分佈 (應標明有關設施及通道的面積);
    4. 為更好地理解設計方案所需的縱向及橫向切面圖,其中一個切面應反映垂直出入區;
    5. 比例為1:100的各樓宇正面圖,並標出飾面材料及使用的顏色;
    6. *供水、排水、下水、電力設施、街道及出入口的設計圖;
    7. *防火安全設計圖;
    8. 工程敘述備忘及說明備忘,其內容包括:
      1. 建築特徵及與所在地之協調性;
      2. 總體佈局及建築主要特點;
      3. 所用之建築、飾面及裝飾之材料;
      4. 場所之一般特徵以及公共區域及服務區域之特別特徵;
      5. 預計工程開始及結束之日期。
  3. 遞交申請文件人士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註]

  1. 倘申請人已遞交具” * “號的圖則予土地工務局,則為著申領准照之目的,得在現階段不遞交具” * “號的圖則予旅遊局,但應提交簡化牌照申請程序聲明書##【G格式701】(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由土地工務局發出的收據、申請表C2連文件目錄表的副本;
    ##『倘申請人不採納簡化牌照申請程序,第3點所列的文件份數為一式7份(1份正本及6份副本),並附同聲明書【G格式702】 (表格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2. 所有場所設計圖須由已在土地工務局註冊的建築師或土木工程師或技師、電子/機械工程師或技師、消防工程公司、承建商/建築公司負責編制,並由申請人和有關技術人員簽署。
  3. 倘若場所是在第11/2013 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所指的被評定的不動產,即屬”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建築群”或”場所”,屬待評定的不動產、又或位於緩衝區或臨時緩衝區內,須向旅遊局多遞交1 份副本,用於向文化局徵詢意見。
  • 在已獲發使用准照樓宇內設置場所
  1. 申請填妥的表格【HS格式101】 (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註]
    根據4月1日第16/96/M號法令第三十四條規定,場所的名稱應用中文及葡文表示,但在酒店業中,國際上已確定之名稱不在此限。
    另外,可在需要時加入英文名稱或其他語文名稱。請注意擬採用之名稱在各語文中應基本對應。

    1. 倘申請人為公司,須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倘申請人為個人,須按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3. 倘申請人授權他人為其作出申請,須遞交已作簽名公證認定之授權書正本或鑑證本,並附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下列文件一式5份 (1份正本及4份副本):
    1. 已填妥的同類場所調查表(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2. 適當比例的位置分佈平面圖;
    3. 比例為1:100的用作設立場所的樓宇部分的縱向及橫向切面圖,其數量足以使人清楚了解設計,其中一個切面應反映垂直出入區;
    4. 比例為1:100的樓宇各正面圖;
    5. 簡化牌照申請程序聲明書##【G格式701】 (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6. 由土地工務局發出的收據、申請表M6連文件目錄表的副本;
    7. 尺寸為18cm x 24cm的樓宇各正面照片;
    8. 工程敘述備忘及說明備忘,其內容包括:
      1. 建築特徵及與所在地之協調性;
      2. 總體佈局及建築主要特點;
      3. 所用之建築、飾面及裝飾之材料;
      4. 場所之一般特徵以及公共區域及服務區域之特別特徵;
      5. 預計工程開始及結束之日期。
  3. 遞交申請文件人士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註]

  1. ##倘申請人不採納簡化牌照申請程序,第3點所列的文件份數為一式7份(1份正本及6份副本),並附聲明書【G格式702】 (表格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2. 所有場所設計圖則需由已在土地工務局註冊的建築師或土木工程師或技師、電子/機械工程師或技師、消防工程公司、承建商/建築公司負責編制,並由申請人和有關技術人員簽署。
  3. 倘若場所是在第11/2013 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所指的被評定的不動產,即屬”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建築群”或”場所”,屬待評定的不動產、又或位於緩衝區或臨時緩衝區內,須向旅遊局多遞交1 份副本,用於向文化局徵詢意見。

申請須知:

  1. 在最終的檢查獲批准後,方簽發准照。

檢查

申請所須文件:

  1. 申請人已填妥的表格【HS格式102】 (表格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1. 倘申請人為公司,須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倘申請人為個人,須按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3. 倘申請人授權他人為其作出申請,須遞交已作簽名公證認定之授權書正本或鑑證本,並附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工程准照;
  3. N1 – 工程峻工通知及收據副本,或合法化計劃的核准公函副本及已繳付的稅單副本;
  4. 財政局營業稅M/1表格影印本;
  5. 遞交申請文件人士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申請須知:

  • 申請人自旅遊局通知其申請獲批准起計6個月內申請檢查。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旅遊局總部 (設有無障礙詢問櫃檯)

  • 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8樓
  • 電話:(853) 2831 5566
  • 傳真:(853) 2833 0518
  • 電郵:dl@macaotourism.gov.mo
  •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 網址: www.dst.gov.mo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 電話:(853) 2845 1515
  •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照常辦公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 電話:(853) 2842 1212
  •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照常辦公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1. 檢查費用:500 澳門元。
  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執照摘錄的費用:1,000 澳門元 (多退少補)。
  3. 發出准照的費用:
    1. 豪華餐廳:12,500 澳門元 (另加10%印花稅)
    2. 一級及二級餐廳:7,500 澳門元 (另加10%印花稅)

服務地點

  • 旅遊局總部 – 可以現金、支票或銀行本票繳費 (票據抬頭為“旅遊基金”) ; 又或可透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聚合支付平台(「政付通」)或澳門通卡支付。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 可以現金、支票或銀行本票繳費 (票據抬頭為“市政署”),又或可透過「政付通」支付平台或澳門通卡支付。

註:「政付通」支付平台接受的支付方式包括:借/貸記卡(VISA、MasterCard、銀聯卡)及掃碼支付方式(有關「政付通」支付平台的支付工具可參閱https://www.dsf.gov.mo/tax/ePaymentList.aspx)。

付款須知
根據第22/2008號行政法規

  • 每次支付只能使用上述支付工具中的其中一種;
  • 支票及銀行本票標示金額應與須支付之費用金額相符;
  • 支票簽發日期不得早於支付日期三日;
  • 支付金額等同或超過50,000.00澳門元,其必須為保付支票。

審批所需時間

批核首次設立場所的申請計劃,並將有關結果以公函形式通知利害關係人:在旅遊局獲得所有相關技術部門發出有利意見的文件翌日起計25個工作日內。(服務承諾)

就首次設立場所的申請計劃進行設施檢查:利害關係人向旅遊局申請檢查及齊備必需文件翌日起計14個工作日內。(服務承諾)

退回因發出新准照而產生的刊登特區政府公報費用餘款:在獲發出新准照和齊備必須文件的情況下,於特區政府公報刊登准照摘錄翌日起計12個工作日內完成。(服務承諾)


相關規範或要求

  1. 隔音及吸音設備之一般要求及建議
  2. 環保範疇之建議、指引及技術規範
    1. 餐飲業及同類場所油煙、黑煙和異味污染控制指引
    2. 鍋爐或火爐排放黑煙和微粒污染控制指引
    3. 酒店及同類場所的環境污染控制指引
    4. 廣告招牌建築物裝飾燈和戶外電子顯示屏光污染控制指引
    5. 關於餐飲業場所加裝油煙處理設備與設置煙囪等的建議技術規範
  3. 酒店及飲食業工作安全與健康項目的檢查表
  4. 餐廳發牌及更改工程申請程序與技術指南 (本指引會作不定期更新 最新版本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
  5. 准照申請流程圖

網上預約

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商社通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可透過「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查詢有關申請進度。(須先申請有關帳戶及辦理相關手續)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 親臨領取;
  • 經旅遊局網上平台自行下載及列印准照 (適用於已開通旅遊局 “牌照事務” 電子帳戶或一戶通的用戶)。

資料提供:旅遊局(DST)

最後更新時間:2024-08-20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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