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餐廳准照

申請/續期/註銷/補發臨時經營許可 (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產內的場所)


如何辦理 – 申請臨時經營許可

對象:已獲本局核准開業計劃的場所,申請人向旅遊局申請臨時經營許可

辦理時限:沒有相關規定。

1. 檢查前的臨時經營許可申請

辦理手續及所須文件:

  1. 申請人填妥的旅遊局專用表格【HI格式803】(表格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索取);
    1. 倘申請人為公司,須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倘申請人個人,須按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3. 倘申請人授權他人為其作出申請,須遞交已作簽名公證認定之授權書正本或鑑證本,並附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申請人確保有關場所以符合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要求的方式營運的聲明;
  3. 負責施工的屬自然人或法人的商業企業主的聲明,以及倘有的負責指導工程的技術員對場所的施工已符合獲批計劃及技術意見的聲明;
  4. 由合資格實體發出的防火安全系統運作良好聲明書,以證明其防火安全系統符合防火安全、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等適用的法例規定的要求;
  5. 如場所設有升降設備,需遞交有效期至少九十日的「升降機類設備安全運行證明書(年檢)」正本及副本,或「升降設備檢驗合格聲明書」;倘提交「升降設備檢驗合格聲明書」,尚須附同本局 “升降設備資料更新” 表格【HI格式815】
  6. 如場所設在屬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產但非位於酒店業場所範圍內,則除上款所列文件外,申請尚須附具相關場所所處的都市房地產獲土地工務局發出的酒店用途使用准照。(僅適用於開設在興建中屬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產的場所)
  7. 遞交申請文件人士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申請須知:

  1. 臨時經營許可有效期為六個月;
  2. 批准申請並在繳付費用後,方簽發臨時經營許可。

2. 檢查後的臨時經營許可申請

對象:在進行設施檢查後,檢查委員會/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認為雖未能發出准照,但確認場所具備條件營業且已遵守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方面的所有要件,則可建議旅遊局局長發出為期六個月的臨時經營許可;如申請人無明示反對,在繳付費用後,便可獲發臨時經營許可。

申請須知:

  1. 臨時經營許可有效期為六個月,並得以相同期間續期一次。

如何辦理 – 續期臨時經營許可

對象:如場所已具備條件營業且符合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方面的所有要件,檢查後的臨時經營許可持有人可向旅遊局提出以相同期間續期一次。

辦理時限:臨時經營許可失效前提出申請。

辦理手續及所須文件:

  1. 申請人填妥的旅遊局專用表格【HI格式804】 (表格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索取);
    1. 倘申請人為公司,須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倘申請人為個人,須按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3. 倘申請人授權他人為其作出申請,須遞交已作簽名公證認定之授權書正本或鑑證本,並附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設施符合已獲批計劃且已遵守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方面的所有要件的聲明;
  3. 如場所設有升降設備,需遞交有效期至少九十日的「升降機類設備安全運行證明書(年檢)」正本及副本,或「升降設備檢驗合格聲明書」;倘提交「升降設備檢驗合格聲明書」,尚須附同本局 “升降設備資料更新” 表格【HI格式815】
  4. 遞交申請文件人士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申請須知:

  1. 臨時經營許可續期的有效期與前次簽發的期間相同,且只限續期一次;

如何辦理 – 註銷臨時經營許可

辦理時限: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申請人填妥的旅遊局專用表格【HI格式808】(表格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1. 倘申請人為公司,須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倘申請人為個人,須按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3. 倘申請人授權他人為其作出申請,須遞交已作簽名公證認定之授權書正本或鑑證本,並附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交回臨時經營許可正本;
  3. 如由場所所在地業權人申請註銷臨時經營許可,申請須附具下列文件:
    1. 最近三個月內發出的載有場所所在地業權人身份的物業登記證明;
    2. 臨時經營許可持有人已喪失佔用相關營運場所地點的權利的證明文件。
  4. 遞交申請文件人士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如何辦理 – 補發臨時經營許可

對象:屬臨時經營許可遺失、毁爛或破損的情況,臨時經營許可持有人可提交申請要求補發許可。

辦理時限: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申請人填妥的旅遊局專用表格【HI格式808】 (表格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1. 倘申請人為公司,須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倘申請人為個人,須按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3. 倘申請人授權他人為其作出申請,須遞交已作簽名公證認定之授權書正本或鑑證本,並附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遞交申請文件人士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旅遊局總部 (設有無障礙詢問櫃檯)

  • 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8樓
  • 電話:(853) 2831 5566
  • 傳真:(853) 2833 0518
  • 電郵:dl@macaotourism.gov.mo
  •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
  • 網址: www.dst.gov.mo

旅遊局網上系統:按此連結 (僅適用於申請臨時經營許可及簽發臨時經營許可的繳費)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僅限補發及註銷臨時經營許可之申請)

  •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 電話:(853) 2845 1515
  •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照常辦公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僅限補發及註銷臨時經營許可之申請)

  •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 電話:(853) 2842 1212
  •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照常辦公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申請、續期臨時經營許可:

  1. 檢查前的臨時經營許可費用:
    • 簽發:10,000澳門元 (另加10%印花稅)
  2. 檢查後的臨時經營許可費用:
    • 簽發:8,000澳門元 (另加10%印花稅)
    • 續期:8,000澳門元 (另加10%印花稅)

註銷臨時經營許可:免費

補發臨時經營許可:1,000澳門元 (另加10%印花稅)

服務地點

  • 旅遊局總部 – 可以現金、支票或銀行本票繳費 (票據抬頭為“旅遊基金”) ; 又或可透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聚合支付平台(「政付通」)或澳門通卡支付。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 可以現金、支票或銀行本票繳費 (票據抬頭為“市政署”),又或可透過「政付通」支付平台或澳門通卡支付。

註:「政付通」支付平台接受的支付方式包括:借/貸記卡(VISA、MasterCard、銀聯卡)及掃碼支付方式(有關「政付通」支付平台的支付工具可參閱https://www.dsf.gov.mo/tax/ePaymentList.aspx)。

 

付款須知

根據第 22/2008號行政法規

  • 每次支付只能使用上述支付工具中的 其中一種
  • 支票及銀行本票標示金額應與須支付之費用 金額相符
  • 支票簽發日期 不得早於支付日期三日
  • 支付金額等同或超過澳門元五萬元,其必須為保付支票。

網上預約

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商社通


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1. 親臨領取;
  2. 經旅遊局網上平台自行下載及列印准照 (適用於已開通旅遊局 “牌照事務” 電子帳戶或一戶通的用戶)。

資料提供:旅遊局(DST)

最後更新時間:2024-10-04 14:57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