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已填妥的申請開設旅行社表格【AV格式301】(表格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註:根據經第42/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三日第48/98/M號法令第十條,旅行社名稱必須以兩種正式語文(即中文及葡文)作成,但同時得有另一語文之名稱,如英文。同時,擬採用之名稱在兩種正式語文中應基本對應。- 申請表格須由申請公司的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並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倘申請公司授權他人為其作出申請,須遞交已作簽名公證認定之授權書正本或鑑證本,並附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證明擬聘用之技術主管符合有關法定要求的文件,包括:
- 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正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學歷證書鑑證本;如遞交影印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 工作證明正本或鑑證本;如遞交影印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 社會保障基金供款證明書正本;如遞交影印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 已填妥的技術主管個人履歷及聲明書【AV格式302】(表格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 過去3個月內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之與申請公司之登記有關之證明正本。
- 由物業登記局發出之與旅行社不動產設施之登記有關之證明正本。
- 比例為1:100的旅行社設施平面圖(需由已在土地工務局註冊的專業技術人員簽署)。
- 與本地及外地旅行社合作之證明文件。
- 財政局的營業稅M/1表格影印本(可於申請查驗時遞交)。
- 職業民事責任保險保單的正本或鑑證本(可於申請查驗時遞交)。
- 500,000.00澳門元之擔保正本(可於申請查驗時遞交)。
請注意:申請人須自旅遊局通知其申請獲批准起計6個月內申請查驗【AV格式303】(表格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旅遊局總部 (設有無障礙詢問櫃檯)
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8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由市政署代收申請表及相關文件)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中午照常辦公)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由市政署代收申請表及相關文件)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中午照常辦公)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申請查驗時繳交
- 發出准照:25,000.00澳門元(另加10%印花稅)
- 查驗費用:500.00澳門元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准照摘錄的費用:1,000.00澳門元 (多退少補)
服務地點
- 旅遊局總部 – 可以現金、支票或銀行本票繳費 (票據抬頭為 “旅遊基金”);又或可透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聚合支付平台 (「政付通」) 或澳門通卡支付。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 可以現金、支票或銀行本票繳費 (票據抬頭為 “市政署”),又或可透過「政付通」支付平台或澳門通卡支付。
註:「政付通」支付平台接受的支付方式包括:借/貸記卡 (VISA、MasterCard、銀聯卡) 及掃碼支付方式 (有關「政付通」支付平台的支付工具可參閱https://www.dsf.gov.mo/tax/ePaymentList.aspx)。
付款須知
根據第22/2008號行政法規
- 每次支付只能使用上述支付工具中的其中一種;
- 支票及銀行本票標示金額應與須支付之費用金額相符;
- 支票簽發日期不得早於支付日期三日;
- 支付金額等同或超過50,000.00澳門元,其必須為保付支票。
審批所需時間
審批技術主管:收到申請及齊備必需文件翌日起計15個工作日內。(服務承諾)
查驗設施:利害關係人申請檢查及齊備必需文件翌日起計14個工作日內。(服務承諾)
退回因發出新准照而產生的刊登特區政府公報費用餘款:在獲發出新准照和齊備必須文件的情況下,於特區政府公報刊登准照摘錄翌日起計12個工作日內完成。(服務承諾)
備注/申請須知
准照有效期:1年。
相關規範或要求
- 專屬性:
設立一間住所設於澳門之公司,公司宗旨為專門經營旅行社業務。 - 資本額:
公司最低資本額為1,500,000.00澳門元,並已全數繳付。 - 擔保:
因經營本身業務而須對顧客承擔責任的保證。
(銀行擔保:500,000.00澳門元及職業民事責任保險:保險金額不得少於700,000.00澳門元) - 設施:
旅行社須在作商業、服務業、寫字樓或自由職業用途之不動產內經營業務。同時,旅行社應在設有獨立出入口及只作經營其業務之獨立設施內營業,該設施應具備:- 不小於40平方公尺之總面積。
- 接待顧客之區域。
- 經營有關業務之合適設備。
- 技術主管:
最少具備一名技術主管,符合下列要求者方可成為旅行社技術主管:- 在澳門居住。
- 能正確講寫最少兩種語言,其中之一必須為中文或葡文。
- 具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開設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獲認可之旅遊範疇專業高等教育機構之職業技術課程學歷,以及具有不少於三年旅遊業之專業經驗。
(請注意:旅行社技術主管須熟悉旅行社運作及旅遊業相關知識外,亦須熟悉規範旅行社業務之相關法規。)
牌照預約辦理服務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
- 可透過「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查詢有關申請進度。(須先申請有關帳戶及辦理相關手續)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 親臨領取
- 經旅遊局網上平台自行下載及列印電子准照 (適用於已開通旅遊局 “牌照事務” 電子帳戶或一戶通的用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