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根據經第42/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三日第48/98/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b)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有關申請應在事實發生日起90日內向旅遊局提出,且更改後之分社所在地點須接受查驗。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已填妥的申請更改地址表格【AV格式305】(表格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 申請表格須由旅行社持牌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並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倘旅行社持牌公司授權他人為其作出申請,須遞交已作簽名公證認定之授權書正本或鑑證本,並附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比例為1:100的旅行社設施平面圖 (需由已在土地工務局註冊的專業技術人員簽署)。
- 由物業登記局發出的與旅行社不動產設施之登記有關的證明正本。
請注意:申請人須自旅遊局通知其申請獲批准起計6個月內申請查驗【AV格式303】(表格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旅遊局總部 (設有無障礙詢問櫃檯)
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8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由市政署代收申請表及相關文件)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中午照常辦公)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由市政署代收申請表及相關文件)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中午照常辦公)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申請查驗時繳交
- 查驗費用:500.00澳門元
服務地點
- 旅遊局總部 – 可以現金、支票或銀行本票繳費 (票據抬頭為 “旅遊基金”);又或可透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聚合支付平台 (「政付通」) 或澳門通卡支付。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 可以現金、支票或銀行本票繳費 (票據抬頭為 “市政署”),又或可透過「政付通」支付平台或澳門通卡支付。
註:「政付通」支付平台接受的支付方式包括:借/貸記卡 (VISA、MasterCard、銀聯卡) 及掃碼支付方式 (有關「政付通」支付平台的支付工具可參閱https://www.dsf.gov.mo/tax/ePaymentList.aspx)。
付款須知
根據第22/2008號行政法規
- 每次支付只能使用上述支付工具中的其中一種;
- 支票及銀行本票標示金額應與須支付之費用金額相符;
- 支票簽發日期不得早於支付日期三日;
- 支付金額等同或超過50,000.00澳門元,其必須為保付支票。
審批所需時間
查驗設施:
利害關係人申請檢查及齊備必需文件翌日起計14個工作日內。(服務承諾)
相關規範或要求
設施要件:
- 旅行社分社須在作商業、服務業、寫字樓或自由職業用途之不動產內經營業務。同時,旅行社分社應在設有獨立出入口及只作經營其業務之獨立設施內營業,該設施應具備:
- 不小於20平方公尺之總面積
- 接待顧客之區域
- 經營有關業務之合適設備
牌照預約辦理服務
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 親臨領取
- 經旅遊局網上平台自行下載及列印電子准照 (適用於已開通旅遊局 “牌照事務” 電子帳戶或一戶通的用戶)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