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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服務

收養服務

常見問題

  1. 本澳的收養評估準則為何?
  2. 在完成評估後需要等待多久才能獲配對未成年人?
  3. 在本澳可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狀況是怎樣的?
  4. 外地居民可否直接向社會工作局以書面方式提出收養本澳兒童?
  5. 倘外地居民與本地居民擬收養本澳同一名兒童,而他們的條件相若,那社會工作局應如何處理?

1. 本澳的收養評估準則為何?

收養家庭首要符合《民法典》第1828條得作出收養之人的規定(如年齡差距不逾50歲等),除此以外,社會工作局亦會就收養申請人的健康狀況、性格特點、生活方式、經濟狀況、能否照顧被收養人的需要、教育態度和能力等作出綜合性評估。


2. 在完成評估後需要等待多久才能獲配對未成年人?

申請人獲評估符合本澳收養資格後,將獲發收養輪候通知書,並會被納入社會工作局之收養輪候名單,一旦有可被安排收養之未成年人,便會因應可被收養兒童實際情況及需要,並以兒童的利益為優先考慮,按收養家庭的情況、對收養對象性別、年齡及健康狀況的意願和要求等各方面進行評估。然而由於近年可被收養的未成年人不多,故社會工作局完成收養能力評估後,不能具體訂出獲配對未成年人的時間,申請人需耐心等候。


3. 在本澳可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狀況是怎樣的?

本澳可被收養的未成年人大多數在出生後,由於種種原因而導致父母不能照顧,少部份是被遺棄的兒童,他們大部份是華裔兒童,其次是東南亞裔,有少數為非亞洲裔兒童,年齡由11個月至6歲不等。他們被收養前會先被安排入住本澳的兒青院舍生活,待社會工作局為未成年人進行配對以後便會離開院舍,交由獲配對的收養申請夫婦進行試養。健康狀況方面,他們大部份健康情況良好,但亦曾為兔唇、深度近視、馬蹄足、肢體障礙或智障之未成年人安排收養。


4. 外地居民可否直接向社會工作局以書面方式提出收養本澳兒童?

根據十月二十五日第65/99/M號法令第163條,收養申請人應向自己慣常居住國的中央機關提出申請。


5. 倘外地居民與本地居民擬收養本澳同一名兒童,而他們的條件相若,那社會工作局應如何處理?

根據十月二十五日第65/99/M號法令第162條;如顯示常居於澳門特區之未成年人在澳門特區被收養係可行者,則不容許將其安排往外地以便被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