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
收養申請應由申請人之常居地國或常居地區的有權限部門,或通過獲許可從事這種中介活動的實體,直接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提出。
所需文件
申請應附同能證明符合下列要求的文件:
- 按照澳門法律的規定,有關收養已獲待被收養人的父母、年滿十二歲的待被收養人等的同意或已符合應免除同意的條件;
- 有權限部門已按照當地法律確認該收養申請人是適當的收養人,以及確認其可以在海外收養未成年人;
- 當地的法律應有讓未成年人與申請人之間共同生活的充分期間,以判斷是否適宜建立收養關係;
- 收養對待被收養人將帶來實際好處,且收養是基於正當理由,以及能合理推測收養雙方將建立一種類似親子關係的關係;
- 按照當地法律, 該收養能產生與澳門法律相同的收養效果。
費用
- 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提供的服務屬免費;
- 涉及如其他所需文件、司法程序、待被收養人證件的辦理、前往外地住宿的費用,須由收養申請人自行負擔。
審批所需時間
接獲申請後10日內對於有關的收養申請作出審查。
相關規範或要求
- 第65/99/M號法令:核准《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之教育制度及社會保護制度,並廢止海外未成年人司法援助通則》
- 第39/99/M號法令:核准《民法典》
- 第11/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訂於海牙的《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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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青少年服務處
地址:澳門巴掌圍斜巷19號南粵商業中心10樓
電話:(853) 8399 7703 / 8399 7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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