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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

社會服務設施准照服務

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1. 按照第90/88/M號法令規定,有意開設社會服務設施的人士或機構社團(包括營利或非營利設施),均須向本局申請准照,例如:托兒所、兒童及青少年院舍、安老院舍、長者日間中心、耆康中心、社區中心、康復中心、康復院舍、家庭服務中心、庇護中心、庇護工場。
  2. 服務內容亦包括准照之續期、補發等。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服務對象:

有意開設第90/88/M號法令第三條所規定之社會服務設施,例如:托兒所、兒童及青少年院舍、安老院舍、長者日間中心、耆康中心、社區中心、康復中心、康復院舍、家庭服務中心、庇護中心和庇護工場等設施的人士或機構社團(包括牟利或非牟利設施)。

附註:

服務結果

社會工作局有意開設社會服務設施的人士或機構社團(包括營利或非營利設施)發出准照。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社會工作局 – 社會設施准照及監察處

通訊地址﹕澳門巴掌圍斜巷19號南粵商業中心15樓

電話﹕8399 7732

傳真﹕8399 7834

電郵﹕dlfes@ias.gov.mo


資料提供:社會工作局(IAS)

最後更新時間:2021-12-23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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