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須親身前往上述辦理地點提出申請,而申請過程所需提交之文件,需因應申請人/實體之法定身份(法人、自然人、行政公益法人)而進行提交:
- 牌照申請書(須進行公證認定)註1;(表格可於辦理地點索取,或於社會工作局網頁下載。)
- 法人組織章程副本;
- 載有設立設施決議的會議記錄文件副本(如申請人為法人);
- 法人代表之身份證明副本;
- 身份證明局登記之證明文件副本(即社團證明書)(如申請人為法人);
- 行政公益法人登記記錄表(即由行政公職局發出的行政公益法人證明書副本)(僅以申請人為法人,且其已被宣告為行政公益法人的情況為限);
- 自然人之身份證明副本;
- 自然人之學歷證明副本;
- 自然人之刑事紀錄證明書(可透過身份證明局自助服務機申請直接送交本局);
- 商業登記證明書副本(如申請人為商業機構)(已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之公司,可轄免遞交);
- 內部規章;
- 財政局發出的最近年度營業稅登錄或繳納的證明文件;
- 首年運作的收費表或共同分擔表(如內部規章已列明可免除);
- 土地工務運輸局、衛生局及消防局因應擬設之設施類型而發出與其職能範圍有關的意見書;
- 設施之負責人及主要工作人員名單;
- 設施之負責人及主要工作人員身份證及學歷副本;
- 為設施預定的技術及輔助人員表及工作時間表;
- 已審批圖則;
- 法人團體之會議記錄文件;
- 設施設置地點的物業登記證明;
- 財政局開業/更改申報副本;
- 法規要求或其他有助審批申請的文件和資料。
附註:
1.牌照申請書的公證認定可由收件之工作人員作出,若交由第三者代辦,則需遞交授權聲明書。
2.准照申請流程圖。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社會工作局社會設施准照及監察處
地址:澳門巴掌圍斜巷19號南粵商業中心 15樓 (電話:8399 7732)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四:9:00-13:00;14:30-17:45
周五:9:00-13:00;14:30-17:30
預約方式:無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地址:黑沙環新街52號1樓(電話:2845 1515)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9:00-18:00
預約方式:網上預約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電話:2842 1212)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9:00-18:00
預約方式:網上預約
費用
澳門幣500元(按第90/88/M號法令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非牟利社團可免繳費用)
審批所需時間
社會工作局在45日內回覆申請結果。(服務承諾)
備注/申請須知
- 服務承諾以社會工作局收到申請資料翌日起計。
- 按第90/88/M號法令第十七條第二及第三款規定,上述期限會因申請人提交之資料或文件不足而中斷計算,並會依法當面通知或以掛號信方式通知申請人補交文件。而在中斷計算後,當社會工作局收到申請人的補充文件之日起將繼續進行計算。自通知日起計60日內,如不補充所需資料,申請視為不獲批准。
- 准照有效期為一年,可以續期。
相關規範或要求
請查閱以下連結
第90/88/M號法令 設立管制專為兒童、青年、老年人、傷殘人士或一般市民發展社會輔助活動之社會設備的一般條件
第156/99/M號訓令 核准《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
第160/99/M號訓令 核准《兒童及青少年院舍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請透過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或政府入口網站(申請者須先申請政府服務登入帳戶)查詢有關申請手續進度。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