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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
- 除一般法或本法規所定之其他處罰外,亦科以下列罰款: a)無有關牌照,不論是未發出或已被取消而從事本法規所定之活動者,罰款澳門幣3,000至20,000元; b)作虛假聲明或隱瞞任何對有關活動發牌之重要事實者,罰款澳門幣2,500至15,000元; c)直至牌照有效期屆滿,而仍未在規定時間內續期者,以及未作更換持牌人之附註者,罰款額為發牌費用之兩倍; d)妨礙澳門社會工作司之稽查工作時,處以澳門幣五百至五千元之罰款; e)超出容納人數或缺乏規定技術或輔助人員之情況而無合理解釋者,罰款澳門幣250至3,000元; f)不遵守內部運作章程所載之規則時,處以澳門幣二百至二千元之罰款; g)不遵守第九條三款之規定,將准照標示時,處以澳門幣二百五十元之罰款。
- 澳門社會工作司得在最低及最高限度除一般法或本法規所定之其他處罰外,亦科以下列罰款: a)無有關牌照,不論是未發出或已被取消而從事本法規所定之活動者,罰款澳門幣3,000至20,000元; b)作虛假聲明或隱瞞任何對有關活動發牌之重要事實者,罰款澳門幣2,500至15,000元; c)直至牌照有效期屆滿,而仍未在規定時間內續期者,以及未作更換持牌人之附註者,罰款額為發牌費用之兩倍; d)妨礙澳門社會工作司之稽查工作時,處以澳門幣五百至五千元之罰款; e)超出容納人數或缺乏規定技術或輔助人員之情況而無合理解釋者,罰款澳門幣250至3,000元; f)不遵守內部運作章程所載之規則時,處以澳門幣二百至二千元之罰款; g)不遵守第九條三款之規定,將准照標示時,處以內,根據違法行為之嚴重性、對使用者造成之損失、設施所有人因不履行法定義務所得到之經濟利益及對每一情況之特別情節,酌科罰款。
- 罰款之繳付並不免除設施之責任實體在澳門社會工作司所定之期間內履行該司所下達之命令。
- 倘屬初犯,澳門社會工作司得以相當于有關罰款之規定最低金額一半作為罰款,或以警告代替之。
- 罰款之金額得由澳督以訓令調整。
- 本條所定處罰之科處並不影響每一案件倘有之刑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