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社會福利

殘疾評估登記證申請

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澳門特區政府透過第3/2011號行政法規《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為殘疾人士的殘疾狀況進行評估,並向殘疾程度達到法定評估準則的殘疾人士發放殘疾評估登記證,以便創設更佳條件支持他們康復及融入社會。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服務對象: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非永久性居民

申請資格:

申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或非永久性居民;及
  2. 具以下一種或多種殘疾:
    1. 視力殘疾
      指眼球、眼眶、眼周圍結構及相關神經系統結構的損傷,或無法矯正的雙眼視敏度或視野等視功能障礙,且其狀況已達最佳醫療成效,並會持續超過六個月,表現出活動受限制;
    2. 聽力殘疾
      指外耳、中耳、內耳及相關神經系統結構的損傷,或不同程度的永久性聽功能障礙,如聽不到或分辨不清周圍環境聲及正常音量言語聲,且其狀況已達最佳醫療成效,並會持續超過六個月,表現出活動受限制;
    3. 語言殘疾
      限定為言語發聲殘疾,指由於切除喉或舌而導致發聲及言語結構的損傷及功能障礙,表現出活動受限制;
    4. 肢體殘疾
      指人體與運動有關的結構損傷(如肌肉、骨骼、關節及相關神經系統)或神經肌肉骨骼和運動有關的功能障礙,且其狀況已達最佳醫療成效,並會持續超過六個月,表現出活動受限制;
    5. 智力殘疾
      指腦結構的損傷或智力功能障礙,智力發展水準明顯低於一般人水準,在智力功能等方面存在障礙,並伴有適應性行為的障礙,表現出活動受限制;
    6. 精神殘疾
      指個體出現各類精神疾病或整體精神功能或特殊精神功能障礙,諸如認知、情感及意志行為障礙,經一年治療未癒或預期狀況會持續超過一年,表現出活動受限制。

注意: 申請資格非等同評估標準。進行評估所需遵從的準則、工具及方法請參閱第3/2011號行政法規《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第104/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45/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殘疾分類分級評估的工具及方法》

服務結果

為殘疾人士的殘疾狀況進行評估,並向殘疾程度達到法定評估準則的殘疾人士發放殘疾評估登記證。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社會工作局 – 康復服務處

康復服務綜合評估中心
地址:澳門關閘馬路25號利達新邨第二期二樓
語音電話熱線:(853) 2840 3877  (一般查詢)
電郵:cagr@ias.gov.mo


資料提供:社會工作局(IAS)

最後更新時間:2021-12-23 10:01

社會保障 社會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