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出生津貼的申請條件如何? 申請出生津貼有期限嗎? 遞交申請後,何時有結果? 倘申請人的子女在澳門以外地方出生或被收養,可否申請出生津貼?手續如何? 1. 出生津貼的申請條件如何? 申請人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可向社會保障基金申請出生津貼: – 在子女出生或收養事實所在季度前12個月中最少已向社會保障制度供款9個月;或 – 正在領取養老金或殘疾金。 (註:倘父母雙方皆符合條件,可同時申請出生津貼。) 2. 申請出生津貼有期限嗎? 申請人須在子女出生或被收養日起計60日內提出申請。 3. 遞交申請後,何時有結果? 一般情況下,自申請人符合所有申請條件,並交齊所需文件之翌日起計14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社會保障基金會將審批結果以一戶通服務通知、信函或短訊方式通知申請人。 4. 倘申請人的子女在澳門以外地方出生或被收養,可否申請出生津貼?手續如何? 可以,只要符合出生津貼申請的條件便可以提出申請,但申請時需遞交在外地的子女出生或被收養證明影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