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 結婚津貼的申請條件為何?
- 申請結婚津貼有期限嗎?
- 遞交結婚津貼申請後,何時有審批結果?
- 倘申請人在澳門以外地方註冊結婚,可否申請結婚津貼?手續如何?
- 在職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可否申請社會保障制度的結婚津貼?
- 倘申請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態(例如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無法自行管理財產的情況),可否由他人代辦結婚津貼申請?
- 倘申請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態(例如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無法自行管理財產的情況),可否由他人代領結婚津貼?
1. 結婚津貼的申請條件為何?
申請人符合申請結婚津貼的條件,可向社會保障基金申請結婚津貼:
- 在結婚日所在季度前12個月中最少已向社會保障制度供款9個月;或
- 正在領取養老金或殘疾金。
(註:倘配偶雙方皆符合條件,可同時申請結婚津貼。)
5. 在職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可否申請社會保障制度的結婚津貼?
不可,登錄於社會保障制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在向公共行政當局提供實際服務期間,又或其於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的登記尚未註銷之前,除養老金外,無權收取結婚津貼或社會保障制度之其他給付。
6. 倘申請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態(例如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無法自行管理財產的情況),可否由他人代辦結婚津貼申請?
申請人如屬無行為能力人士,可由其代理人辦理其結婚津貼申請。代理人須填妥及簽署為提出有關結婚津貼申請所需的相關表格及文件外,還須根據代理人與申請人的關係,遞交其他相應文件:
如屬法定代理人,須遞交:
1. 經法定代理人簽署的代理申請聲明書(D/3);
2. 申請人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證明屬法定代理人關係之證明文件影印本。
如屬親屬(申請人配偶和三親等內血親為限,三親等內血親如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兄弟姊妹、(外)曾祖父母/(外)曾孫、父母的兄弟姊妹、甥姪),須遞交:
1. 經代辦親屬簽署的代理申請聲明書(D/3);
2. 申請人及其親屬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申請人與其親屬的關係證明文件影印本;
4. 公共醫療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發出證實申請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況的文件影印本。
如屬提供照顧者(例如:安老院、護養院等),須遞交:
1. 經提供照顧者簽署的代理申請聲明書(D/3);
2. 申請人及提供照顧者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公共醫療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發出證實申請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況的文件影印本。
7. 倘申請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態(例如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無法自行管理財產的情況),可否由他人代領結婚津貼?
申請人如屬無行為能力人士,可由其代理人申請代領其結婚津貼。根據代理人與申請人的關係,遞交相應的文件。
如屬法定代理人,須遞交:
1. 經法定代理人簽署的代領給付聲明書(D/4);
2. 申請人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法定代理人的個人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
4. 證明屬法定代理人關係之證明文件影印本。
如屬親屬(申請人配偶和三親等內血親為限,三親等內血親如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兄弟姊妹、(外)曾祖父母/(外)曾孫、父母的兄弟姊妹、甥姪),須遞交:
1. 經代領親屬簽署的代領給付聲明書(D/4);
2. 申請人及代領親屬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代領親屬的個人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
4. 申請人與代領親屬的關係證明文件影印本;
5. 公共醫療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發出證實申請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況的文件影印本。
如屬提供照顧者(例如:安老院、護養院等),須遞交:
1. 經提供照顧者簽署的代領給付聲明書(D/4);
2. 申請人及提供照顧者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提供照顧者的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
4. 公共醫療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發出證實申請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況的文件影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