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 自於勞工事務局作出求職登記之日起至失業狀況終止後30日內;
- 如受益人的失業狀況超越有權收取津貼的最長期間 (90日),則最遲於該期間終止後30日內。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文件(適用於上述申請方式第2點和第3點)
- 具申請人簽署的專用申請表 [填表指示](表格可透過網頁下載或於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索取);
- 出示申請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
- 由勞工事務局發出的“申請《非自願性失業津貼確認書(電子版)》回條”影印本(出示正本);
- 公司離職信影印本(註明離職日期及原因,須具簽名及公司蓋章);
- 申請人的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如曾收取社會保障基金之給付且不更改銀行帳戶資料則可免交);
* 如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士,請參閱為無行為能力人士代理給付申請/代領給付的手續。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 社會保障基金望德堂區辦事處
地址:澳門馬忌士街2-6號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事務)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1樓P區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中午不休息) -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事務)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G區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不休息)
費用
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
申請人符合所有申請條件且交齊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計,14個工作日內回覆審批結果。
【註:1.倘因個案特殊而未能按時完成,則在遞交申請表的翌日起計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2.線下申請:以電話短訊或公函通知結果;線上申請:以一戶通推送或公函通知結果。】
備註/申請須知
發放期限
- 自求職登記日起計,每12個月為一期,發放失業津貼的時段是根據勞工事務局發出的確認書上所載的申請人符合要件的期間而定,且每期發放日數最長為90日;
- 倘於12個月內已收取90日津貼,則自最後有權收取該津貼之日起計12個月後,方可在符合要件的情況下重新申請失業津貼。
注意事項
- 當失業狀況終止(如重新建立勞動關係或自己經營業務),必須在其開始後2日內書面通知社會保障基金;
- 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及疾病津貼之給付不得互相重疊。
- 如需更新聯絡資料(地址、聯絡電話/接收短訊之流動電話),可透過“一戶通"、社保電子服務平台辦理,或填報 “個人資料更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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