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患病翌日起至患病狀況終止後30日內;
如患病期間超越有權收取疾病津貼的最長期間,則最遲於該最長期間終止後30日內提出申請。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文件(適用於親臨或代交方式)
- 具申請人簽署的專用申請表 [填表指示](表格可透過網頁下載或於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索取);
- 出示申請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
- 填妥專用表格上的醫生證明,且須由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的執照的醫生開具及適當簽署,並由作診斷的衛生機構或入住的醫院認證;
- 倘患病期間有勞動關係,須提交雇主透過專用表格作出的聲明,或由雇主發出的缺勤證明(具有雇主簽名及印章);
- 申請人的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如曾收取社會保障基金之給付且不更改銀行帳戶資料則可免交);
* 如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士,請參閱為無行為能力人士代理給付申請/代領給付的手續。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 社會保障基金望德堂區辦事處
地址:澳門馬忌士街2-6號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事務)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1樓P區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中午不休息) -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事務)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G區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不休息)
費用
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
申請人符合所有申請條件且交齊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計,14個工作日內回覆審批結果。
【註:1.倘因個案特殊而未能按時完成,則在遞交申請表的翌日起計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2.線下申請:以電話短訊或公函通知結果;線上申請:以一戶通推送或公函通知結果。】
備註/申請須知
- 屬下列情況,不予發放疾病津貼:
- 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造成的損害;
- 由第三人的行為所引致且應由其負責賠償的疾病;
- 由受益人本身故意造成的疾病;
2. 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及疾病津貼之給付不得互相重迭;
3. 登錄於社會保障制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在向公共行政當局提供實際服務期間,又或其於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的登記尚未註銷之前,除養老金外,無權收取疾病津貼或社會保障制度之其他給付。
4. 如需更新聯絡資料(地址、聯絡電話/接收短訊之流動電話),可透過“一戶通”、社保電子服務平台辦理,或填報 “個人資料更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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