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申請人可自預計符合有關要件之日起計提前最多一個月遞交申請。
申請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一戶通”或社保電子服務平台;
- 親臨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或委託他人代交文件;
- 倘申請人屬無行為能力的人士(例如處於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無法自行管理財產的情況),可到社會保障基金網站參閱為無行為能力人士代理給付申請/代領給付的手續。
申請文件(適用於上述申請方式第2點和第3點)
- 具申請人簽署的專用申請表 [填表指示] (表格可透過網頁下載或於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索取)
- 申請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 最近3個月內由澳門衛生局註冊醫生發出的患病證明(如殘疾評估登記證顯示屬重度/極重度殘疾的情況可除外);
- (倘有)殘疾評估登記證影印本,連同授權社會保障基金索取殘疾評估的健康狀況資料及證明文件影印本的“聲明書”
- 申請人的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
- 如委託他人代交,須遞交申請人于當年度有效的生證明文件影印本(須出示正本核對);如郵寄申請,須遞交申請人于當年度有效的在生證明文件正本。
為無行為能力人士代理申請/代領殘疾金
倘申請人屬無行為能力的人士(例如處於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無法自行管理財產的情況),請參閱為無行為能力人士代理給付申請/代領給付的手續。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 社會保障基金望德堂區辦事處
地址:澳門馬忌士街2-6號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事務)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1樓P區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中午不休息) -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事務)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G區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不休息)
費用
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
視乎情況而定。
服務承諾
接受社會保障基金會診委員會健康評估日期:由遞交申請表及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計,40個工作日內獲安排接受社會保障基金會診委員會健康評估。
(備註: 應申請人要求延期及外訪檢查個案除外)
備註/申請須知
- 注意事項:
- 受益人可自預計符合有關要件之日起計提前最多一個月遞交申請;
- 遞交申請後,社會保障基金會安排申請人於指定時間接受該基金會診委員會之評估。
- 殘疾金自遞交申請及所需要件成立之月份起開始發放;
- 殘疾金恆常於1月、4月、7月、10月中旬發放當季三個月的給付;
- 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及疾病津貼之給付不得互相重疊;
- 受益人必須於每年1月辦理在生證明;
- 每年1月可獲發與其殘疾金金額相同之額外給付;
- 如領受殘疾金期間有意就業,可參與 “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並按要求的時間作出申報,詳情請參閱 “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章程;
- 倘受益人重新從事有薪酬工作,但沒有通知社會保障基金停止殘疾金的發放或按時申報參與 “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可導致殘疾金被終止發放且須償還於工作期間已收取的殘疾金款項。如受益人停止工作後欲再次領取殘疾金,必須重新申請及接受會診委員會的健康評估。
- 如需更新聯絡資料(地址、聯絡電話/接收短訊之流動電話),可透過“一戶通”、社保電子服務平台辦理,或填報 “個人資料更改表”。
相關規範或要求
- 受益人因不符合法例要求而不適當收取的社會保障給付,應自接獲通知日起 90日內退還給社會保障基金。倘受益人在指定期限內不退還亦不申請分期償還該等款項,或在已許可分期償還但在任一期到期日後逾 60日仍不自願繳清所欠款項,將透過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 社會保障給付不可查封及不可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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