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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津貼之申請

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申請人須在受益人死亡日起計1年內提出。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一戶通"社保電子服務平台 ;
  2. 親臨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或委託他人代交文件。

申請文件(適用於親臨或代交方式)

  1. 具申請人簽署的專用申請表填表樣本)(表格可透過網頁下載或於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索取);
  2.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申請人的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如曾收取社會保障基金之給付且不更改銀行帳戶資料則可免交);
  4. 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影印本;
  5. 殮葬費收據影印本(須出示正本);

**如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士,請參閱為無行為能力人士代理申請 / 代領給付手續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1. 社會保障基金望德堂區辦事處
    地址:澳門馬忌士街2-6號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事務)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1樓P區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中午不休息)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事務)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G區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不休息)

費用

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

申請人符合所有申請條件且交齊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計,14個工作日內回覆審批結果。

【註:1.倘因個案特殊而未能按時完成,則在遞交申請表的翌日起計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2.線下申請:以電話短訊或公函通知結果;線上申請:以一戶通推送或公函通知結果。】


備註/申請須知

  1. 倘受益人死亡,其去世當月的養老金/殘疾金及其他尚未收取的到期給付,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2款的規定,發放予自受益人死亡翌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的其中一名家庭成員;
  2. 倘受益人死亡後有不當收取的給付須償還,其家人或繼承人應一併處理有關償還事宜。
  3.  倘受益人於死亡之日仍屬為行政當局提供實際服務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又或其於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的登記尚未註銷,則無權申領該受益人的喪葬津貼;
  4. 如需更新聯絡資料(地址、聯絡電話/接收短訊之流動電話),可透過“一戶通”、社保電子服務平台辦理,或填報 “個人資料更改表” *(非受益人或非澳門居民,則須填報"個人資料更改表"*以提供聯絡資料)。

資料提供:社會保障基金(FSS)

最後更新時間:2024-10-30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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