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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者參加培訓津貼之申請

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專用申請表(表格可於辦理地點索取);
  2. 勞工事務局證明申請人已登記,以及在最近 15日內並無拒絕由該局介紹的適當工作之聲明書;
  3. 由主辦培訓活動機構所發出之就讀證明;
  4. 申請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正、背面影印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5. 申請人的個人澳門幣銀行帳號影印(接受社會保障基金轉帳的銀行)。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 勞工事務局職業培訓廳
    地址:澳門關閘馬路101-105A號
    太平工業大廈第一期地下
    電話:(853)8291 4888
    傳真:(853)2848 1363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費用

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

由培訓實體遞交參加培訓者的出席表的翌日起計,14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並將結果發函通知參加培訓者。

附註:倘因個案特殊而未能按時完成,則在遞交申請表的翌日起計 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備註/申請須知

  1. 發放期限
    津貼由開始參加培訓活動之月份起發放,於翌月開始存入申請人指定的銀行帳戶,津貼於學員不再具備發放條件之翌月停止發放:

    1. 倘若缺席,培訓活動之津貼金額按照課堂出席比率計算,若學員每月課堂出席率少於百分之八十,當月之津貼不予發放;
    2. 倘因生病缺席,可於病癒日起 3個工作日內遞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醫院或衛生中心發出的患病證明文件,只要缺席不超過每月課堂出席率的百分之二十,可獲發因病缺席期間之津貼;
    3. 倘若上述的因病合理缺席超過每月課堂出席率百分之二十時,社會保障基金對具體個案審批後,可發放因病缺席期間之津貼;
    4. 為獲得新工作而作出之適當行為,只要獲僱主實體或勞工事務局證實,視為合理缺席,因此不會扣除任何培訓津貼;
    5.  受益人因不符合法例要求而不適當收取的培訓津貼,應自接獲通知日起 90日內退還給社會保障基金。倘受益人在指定期限內不退還亦不申請分期償還該等款項,或在已許可分期償還但在任一期到期日後 60日仍不自願繳清所欠款項,將透過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6. 失業津貼及失業者參加培訓津貼不得互相重疊。
  2. 學員退學
    倘學員於修讀課程期間從事有報酬之工作,應向培訓實體申請退學,並填寫一份由社會保障基金所提供之退學聲明書(聲明書可向培訓實體索取),再由培訓實體通知社會保障基金有關的退學事宜。

    1. 退學之申請經批准後,可獲發放按課堂出席比率計算的津貼。
    2. 於從事有報酬工作後再次符合申領職業培訓津貼的法定要件,可按規定重新辦理有關手續,而有權收取的津貼則須與之前培訓期間所領取之金額一併計算。
    3. 倘若無合理理由放棄修讀培訓課程,學員必須退還已收取之款項予社會保障基金。
  3. 參加職業培訓課程之失業人士在強制性假日豁免上課。

資料提供:社會保障基金(FSS)

最後更新時間:2020-10-14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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