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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有缺陷之失業者就業津貼之申請

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為申請津貼,培訓實體須親身前往上述辦理地點遞交經填寫之專用申請表格(可於辦理地點索取),及申辦培訓課程之計劃書,而計劃書之內容將會由勞工事務局證實;
  2. 經勞工事務局評估及贊同後,培訓實體、社會保障基金及勞工事務局展開三方會議並共同擬定及簽署為申辦培訓課程及申請津貼的協議書,而協議書將呈交經濟財政司司長作認可;
  3.  經濟財政司司長認可協議書後,培訓實體可根據協議書的內容為培訓活動進行招生事宜;
  4.  當培訓活動根據協議書的內容開班後,培訓實體須向上述辦理地點遞交:
    1.  學員、導師及員工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2.  學員、導師及員工的有效個人澳門幣銀行存摺影印本。(有關銀行須屬接受社會保障基金轉帳的銀行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1. 社會保障基金望德堂區辦事處
    地址:澳門馬忌士街2至6號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事務)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1樓P區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中午不休息)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事務)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G區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不休息)

費用

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

收妥文件後儘快處理。


備註/申請須知

  1. 發放期限
    津貼由開始參加培訓活動之月份起發放,於翌月開始存入學員、導師及員工指定的銀行帳戶,津貼並於其不再具備發放條件(即不再符合協議書所訂定的發放條件)之翌月停止發放。
  2. 學員退學
    倘學員於修讀課程期間從事有報酬之工作,應通知培訓實體退學,再由培訓實體透過填寫一份由社會保障基金所提供之退學聲明書(社會保障基金已把聲明書存放到培訓實體內)及連同學員出席率一併遞交至社會保障基金。

資料提供:社會保障基金(FSS)

最後更新時間:2020-09-15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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