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退休保障

非強制央積金的聲明異議

常見問題

  1.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個人帳戶由哪些子帳戶組成?
  2.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鼓勵性基本款項與公積金個人帳戶的鼓勵性基本款項是否為同一款項?
  3. 如何查詢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個人帳戶的資訊?
  4. 如何查詢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個人帳戶擁有人是否列入該年度的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名單?
  5.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帳戶擁有人是否需要一定條件才可獲得鼓勵性基本款項?每名帳戶擁有人是否只可獲得一次鼓勵性基本款項?
  6. 所計算之曆年內身處澳門不足183日,是否無法獲分配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鼓勵性基本款項?
  7. 某年政府沒有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預算盈餘特別分配,還會有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鼓勵性基本款項嗎?
  8.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個人帳戶擁有人怎樣才能獲得預算盈餘特別分配?
  9. 如何計算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個人帳戶擁有人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日數?
  10.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個人帳戶擁有人於所計算之曆年內身處澳門不足183日,是否無法獲得預算盈餘特別分配?
  11.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個人帳戶擁有人於款項分配當年去世,家人應如何代其辦理聲明異議?
  12. 如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個人帳戶擁有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士,該人士應如何辦理聲明異議?

1.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個人帳戶由哪些子帳戶組成?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個人帳戶可由以下3類子帳戶組成:
政府管理子帳戶:由社會保障基金負責管理,主要用作記錄及管理政府分配的款項,以及由其他子帳戶轉入的結餘;
供款子帳戶:由基金管理實體負責管理,主要用作記錄及管理供款計劃的供款;
保留子帳戶:由基金管理實體負責管理,主要用作記錄及管理因勞動關係終止時由供款子帳戶轉入的結餘。


2.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鼓勵性基本款項與公積金個人帳戶的鼓勵性基本款項是否為同一款項?

《公積金個人帳戶》法律規定的鼓勵性基本款項的發放,視為向非強制央積金個人帳戶作出的發放,所以帳戶擁有人只會獲得一次性的鼓勵性基本款項。


3. 如何查詢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個人帳戶的資訊?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個人帳戶擁有人可透過以下方式查詢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個人帳戶概況(包括政府管理子帳戶、供款子帳戶及保留子帳戶):
(1)  以“一戶通”帳戶登入社會保障基金網頁內的“網上服務”
(2)  “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
(3)  “一戶通”網上平台
如需查詢更詳盡的供款子帳戶及保留子帳戶資訊,可聯絡基金管理實體。


4. 如何查詢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個人帳戶擁有人是否列入該年度的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名單?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個人帳戶擁有人可透過以下方式查詢其是否列入當年度的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名單:
(1) 社會保障基金網頁內的“網上服務”
(2) “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
(3) “一戶通”網上平台
(4) 自助服務機;
(5) 24小時語音熱線(853)28230230;
(6) 電話:(853)28532850;
(7) 社會保障基金各服務點。


5.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帳戶擁有人是否需要一定條件才可獲得鼓勵性基本款項?每名帳戶擁有人是否只可獲得一次鼓勵性基本款項?

帳戶擁有人在發放款項當年的1月1日仍在生,並在前一曆年內同時符合下列要件的帳戶擁有人,可獲得鼓勵性基本款項:

(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 年滿22歲;
(3) 至少有183日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
每名非強制央積金帳戶擁有人只可以獲得一次鼓勵性基本款項。


6. 所計算之曆年內身處澳門不足183日,是否無法獲分配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鼓勵性基本款項?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帳戶擁有人因下列理由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期間,亦視為身處澳門的時間,但必須向社會保障基金提供充份證明:

(一) 就讀由當地主管當局認可的高等教育課程;
(二) 住院;
(三) 住所在內地且:
(1) 年滿65歲者;
(2) 未滿65歲者,基於健康原因,尤其因須接受非住院護理、姑息治療、康復服務或須家人照顧;
(四)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為在社會保障基金註冊的僱主提供工作;
(五) 負擔住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配偶、任一親等的直系血親或姻親的主要生活費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工作;
(六) 公務、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而擔任職務或履行其他公務;
(七) 基於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行政長官在聽取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意見後,得許可帳戶擁有人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期間視為身處澳門的時間。


7. 某年政府沒有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預算盈餘特別分配,還會有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鼓勵性基本款項嗎?

如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帳戶擁有人從未獲分配鼓勵性基本款項,只要在任一曆年內符合鼓勵性基本款項的要件,則可享有一次性獲分配鼓勵性基本款項的權利。


8.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個人帳戶擁有人怎樣才能獲得預算盈餘特別分配?

於公佈預算盈餘特別分配的當年1月1日仍在生,且於前一曆年內同時符合下列要件的帳戶擁有人,可獲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

(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 年滿22歲;
(3) 至少有183日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


9. 如何計算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個人帳戶擁有人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日數?

帳戶擁有人身處澳門的日數基本是以治安警察局提供的出入境紀錄為準,只要在一天內曾身處澳門,便計算為身處澳門一日。


10.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個人帳戶擁有人於所計算之曆年內身處澳門不足183日,是否無法獲得預算盈餘特別分配?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個人帳戶擁有人因下列理由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期間,亦視為身處澳門的時間,但必須向社會保障基金提供充份證明:

(一) 就讀由當地主管當局認可的高等教育課程;
(二) 住院;
(三) 住所在內地且:
(1) 年滿65歲者;
(2) 未滿65歲者,基於健康原因,尤其因須接受非住院護理、姑息治療、康復服務或須家人照顧;
(四)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為在社會保障基金註冊的僱主提供工作;
(五) 負擔住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配偶、任一親等的直系血親或姻親的主要生活費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工作;
(六) 公務、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而擔任職務或履行其他公務;
(七) 基於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行政長官在聽取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意見後,得許可帳戶擁有人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期間視為身處澳門的時間。


11.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個人帳戶擁有人於款項分配當年去世,家人應如何代其辦理聲明異議?

如帳戶擁有人於款項分配當年去世,可由其配偶、第一親等直系血親或繼承人作為聲明人代為主張權利提出聲明異議,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如下:
(1) 聲明異議 – 主張權利聲明書(C/15);
(2) 聲明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帳戶擁有人死亡證明文件影印本;
(4) 倘與已故帳戶擁有人的關係為配偶或第一親等直系血親,須遞交關係證明文件影印本;
(5) 倘屬已故帳戶擁有人的繼承人,須遞交確認繼承人資格公證書影印本或司法證明影印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12. 如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個人帳戶擁有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士,該人士應如何辦理聲明異議?

如帳戶擁有人屬無行為能力人士(例如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無法自行管理財產的情況),可以由以下人士代為辦理聲明異議及遞交相關文件:

A. 法定代理人
(1) 聲明異議表格(RP)
(2) 經法定代理人簽署由本基金提供的聲明書(C/2)
(3) 法定代理人及帳戶擁有人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4) 證明屬法定代理人關係之證明文件

B. 無法定代理人
親屬 (帳戶擁有人配偶和三親等內血親為限,三親等內血親如父母 / 子女、(外)祖父母 /(外)孫、兄弟姊妹、(外)曾祖父母 /(外)曾孫、父母的兄弟姊妹、甥姪)
(1) 聲明異議表格(RP)
(2) 經代辦親屬簽署由本基金提供的聲明書(C/2)
(3) 親屬須遞交與帳戶擁有人關係的證明文件
(4) 帳戶擁有人及親屬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5) 公共醫療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發出證實帳戶擁有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況的證明文件

C. 提供照顧之人士
(1) 聲明異議表格(RP)
(2) 經提供照顧者簽署由本基金提供的聲明書(C/2)
(3) 帳戶擁有人、提供照顧者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4) 公共醫療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發出證實帳戶擁有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況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