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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僱事務

繳納外地僱員聘用費

常見問題

  1. 《聘用外地僱員法》何時生效?僱主是否需要繳納外地僱員聘用費?
  2. 聘用費的金額是多少?
  3. 聘用外地家傭的僱主是否需要繳納聘用費?
  4. 如何計算聘用費?
  5. 請問繳納聘用費的期限為何?
  6. 請問會於何時及用甚麼方式通知繳納聘用費?
  7. 外地僱員聘用費應如何繳納?
  8. 逾期繳納聘用費會有甚麼後果?

1. 《聘用外地僱員法》何時生效?僱主是否需要繳納外地僱員聘用費?

自《聘用外地僱員法》於2010年4月26日生效後,僱主須就每名實際受聘的外地僱員繳納聘用費。


2. 聘用費的金額是多少?

聘用費是按月計算的,僱主須就每名外地僱員繳納每月200澳門元的聘用費,但如從事第11/99/M號法令第一條的規定而受該法令規範的加工製造業的僱主,獲減收百分之五十的聘用費,即每名外地僱員每月100澳門元。


3. 聘用外地家傭的僱主是否需要繳納聘用費?

聘用外地家傭的僱主獲豁免繳納聘用費。


4. 如何計算聘用費?

聘用費以外地僱員身份證明文件之簽發日期及失效或被廢止日期按月計算。

開始計算:

- 簽發日期為某月1日至15日,則由該月首日起計算;

- 簽發日期為某月16日至31日,則由翌月首日起計算。

停止計算:

- 失效或被廢止日期為某月1日至15日,則由該月首日起停止計算;

- 失效或被廢止日期為某月16日至31日,則由翌月首日起停止計算。

例子:

如外地僱員乙的身份證明文件於3月1日至15日期間獲簽發或獲續期,僱主須為外地僱員乙由3月份開始繳納聘用費,但如果其身份證明文件於3月16日至31日期間獲簽發或獲續期,則僱主由4月份起才須為乙繳納聘用費。


5. 請問繳納聘用費的期限為何?

每年的1月、4月、7月及10月繳納前一季度的聘用費。 例如:4月份繳納1月至3月的聘用費。


6. 請問會於何時及用甚麼方式通知繳納聘用費?

本基金於每季的繳納期前會向僱主寄發外地僱員聘用費繳納憑單。


7. 外地僱員聘用費應如何繳納?

僱主經核對「外地僱員聘用費繳納憑單」上之外地僱員人數及金額正確後,可於法定繳費期內帶同上述憑單到臨社會保障基金各服務點、市政署轄下指定的市民服務中心及分站或前往指定的銀行繳納聘用費。
• 社會保障基金各服務點
-望德堂區辦事處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事務)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事務)
• 市政署轄下指定的市民服務中心
• 指定的銀行


8. 逾期繳納聘用費會有甚麼後果?

倘不按期繳納聘用費,僱主可被科處罰款,按涉及的每1名外地僱員計算,科處300澳門元至1,000澳門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