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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外地僱員聘用費

繳納外地僱員聘用費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以季度方式繳納,即1月、4月、7月及10月內繳納上一季度的聘用費。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社會保障基金每季向僱主寄發外地僱員聘用費繳納憑單,蓋章後由僱主/合法代表簽名及於「簽署人姓名」之欄位以正楷填寫姓名,即可透過該專用憑單繳納聘用費。

繳納方式

  1. 可透過“一戶通”帳戶登入以下電子渠道辦理:
    1. “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 或 網上平台(https://www.mo.gov.mo/home
    2. “商社通”手機應用程式 或 網上平台(https://www.ab.gov.mo/home
  2. 指定銀行之電子化渠道及櫃枱(繳納方式)
  3. 市政署轄下指定的市民服務中心及分站,憑未經塗改的專用供款憑單,透過其指定方式繳納(繳納方式)
  4. 社保基金各服務點(繳納方式)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1. 社會保障基金望德堂區辦事處
    地址:澳門馬忌士街2-6號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事務)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1樓P區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不休息)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事務)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G區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不休息)

費用

聘用費金額:每名外地僱員每月200澳門元,全數由僱主支付。

聘用費計算方式

  1. 《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聘用費自該法律生效後外地僱員獲給予逗留許可或逗留許可獲續期時起計算。
  2. 聘用費以外地僱員身份證明文件之簽發日期及失效或被廢止日期按月計算。
    1. 開始計算:
      1. 簽發日期為某月1日至15日,則由該月首日起計算;
      2. 簽發日期為某月16日至31日,則由翌月首日起計算。
    2. 停止計算:
      1. 失效或被廢止日期為某月1日至15日,則由該月首日起停止計算;
      2. 失效或被廢止日期為某月16日至31日,則由翌月首日起停止計算。

審批所需時間

自繳費月份的前2個工作日起,可透過社會保障基金網站查詢應繳外地僱員聘用費的僱員數目。(服務承諾)


備註/申請須知

  1. 倘僱主未能收到繳納憑單,亦需於相應季度的繳納期內前往社會保障基金望德堂區辦事處、黑沙環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事務)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事務)補發憑單,並繳納聘用費。
  2. 從事按第11/99/M號法令第一條的規定而受該法令規範的加工製造業的僱主,獲減收百分之五十的聘用費,即每名外地僱員每月100澳門元,全數由僱主支付。
  3. 豁免聘用家務工作外地僱員的僱主繳納聘用費。

相關規範或要求

  1. 不按期繳納聘用費,僱主可被科處罰款,按涉及的每1名外地僱員計算,科處300至1,000澳門元的罰款。
  2. 在指定期限內仍未繳納聘用費及罰款,將透過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僱主並須承擔該處因稅務執行程序所產生的費用。
  3. 不按時繳納聘用費,可構成廢止聘用許可的依據。

資料提供:社會保障基金(FSS)

最後更新時間:2024-12-13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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