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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外地僱員聘用費

補交外地僱員聘用費


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填妥申請表及帶備以下所需文件後,僱主可親往或委託他人到社會保障基金各服務點辦理:

  1. 補交聘用費申請表(格式FSS/DC-60)填表樣本);(可於社保基金各服務點索取或於社保基金網頁下載)
  2. 外地僱員聘用費繳納憑單。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1. 社會保障基金望德堂區辦事處
    地址:澳門馬忌士街2-6號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事務)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1樓P區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不休息)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事務)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G區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不休息)

費用

聘用費金額:每名外地僱員每月200澳門元,全數由僱主支付。


審批所需時間

社會保障基金收到補交聘用費申請後,會向僱主寄發聽證通知,倘僱主就欠交聘用費事宜有任何陳述或辯護,可於收到通知之日起計15日內以書面提出。期間屆滿後若收不到書面辯護,社會保障基金將依法對罰款作出決定,有關決定及所欠聘用費的繳款事宜將另函通知。


備註/申請須知

  1. 不按期繳納聘用費,僱主可被科處罰款,按涉及的每1名外地僱員計算,科處300澳門元至1,000澳門元的罰款。
  2. 於社會保障基金望德堂區辦事處、黑沙環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事務)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事務)以現金、支票或銀行本票繳納聘用費(票據抬頭為「社會保障基金」)。
  3. 在指定期限內仍未繳納聘用費及罰款,將透過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僱主並須承擔該處因稅務執行程序所產生的費用。
  4. 不按時繳納聘用費,可構成廢止聘用許可的依據。

相關規範或要求

經社會保障基金批准後,僱主須由通知日起計15日內繳納,並須同時支付所欠聘用費及罰款。逾期將透過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僱主並須承擔該處因稅務執行程序所產生的費用。


資料提供:社會保障基金(FSS)

最後更新時間:2023-01-31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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