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 哪些人士適用強制性制度?
- 僱主應於何時在社會保障基金註冊?
- 若僱主聘用的員工從未在社會保障基金登錄為受益人,何時須為其辦理強制性制度登錄及供款?
- 僱主是否需要為已領取養老金的僱員繳納供款?
- 現時強制性制度供款的金額是多少?
- 繳納強制性制度供款的期限為何?
- 繳納強制性制度供款的地點及方式為何?
- 僱主不按期向社會保障基金註冊,有何法律後果?
- 不按期為僱員辦理受益人登錄及供款,有何法律後果?
- 不在法定繳納期內繳納強制性制度供款,有何法律後果?
- 僱主意圖將全部或部分依法從僱員的報酬中扣除的供款不正當據為己有,有何法律後果?
1. 哪些人士適用強制性制度?
適用人士包括:
(1) 根據勞動關係的一般制度,透過合同在僱主的支配及領導下工作,並收取報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包括受聘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的企業於外地分支或代理機構工作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2)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但不包括已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在職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不適用人士包括:
(1) 僱主自己本人;
(2) 與僱主為配偶關係或具事實婚姻關係或同膳宿且屬第二親等內親屬的僱員;
(3) 不具支配及領導性質的提供勞務合同關係;
(4) 根據學徒培訓合同或融入就業市場的職業培訓制度建立關係的僱員;
(5) 已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在職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3. 若僱主聘用的員工從未在社會保障基金登錄為受益人,何時須為其辦理強制性制度登錄及供款?
僱主應在與該僱員建立勞動關係後緊接的供款月份內,為其辦理強制性制度登錄及供款。例如:
(1) 本地長工僱員於8月入職,僱主便須在10月為其辦理強制性制度登錄及供款;
(2) 本地長工僱員於9月28日入職,即使入職當月因工作少於15天而毋須供款,但僱主亦須在10月為其辦理強制性制度登錄及申報入職。
5. 現時強制性制度供款的金額是多少?
自2017年1月1日起,供款金額為:
不具期限勞動合同(長工):
每月90澳門元 (僱主60澳門元,僱員30澳門元);
入職或離職當月,僱員工作滿15天便須供款,工作少於15天則不須供款;
具期限勞動合同(散工):
僱員當月工作滿15日或以上,每月90澳門元 (僱主60澳門元,僱員30澳門元);
僱員當月工作少於15日,每月45澳門元 (僱主30澳門元,僱員15澳門元)。
6. 繳納強制性制度供款的期限為何?
不具期限勞動合同(長工):
按季度繳納,1月、4月、7月及10月繳納前一季度之供款。例如:4月份繳納第1季(1月、2月及3月)供款;
具期限勞動合同(散工):
於僱員工作月份的翌月內繳納。例如:僱員在1月份工作,便應於2月份繳納供款。
7. 繳納強制性制度供款的地點及方式為何?
繳納供款的地點及支付方式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s://www.fss.gov.mo/zh-hant/social/social-guide?id=16#FSS0007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