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供款期限:於僱員工作月份的翌月內繳納。例如:僱員在1月份工作,便應於2月份繳納供款。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僱主/合法代表可親臨或由他人代交以下文件至社保基金各服務點辦理:
- 憑「強制性制度供款憑單 – 具期限勞動合同(散工)供款(格式FSS/DC/Guia-6)」(填表樣本)(須由僱主/合法代表簽名及於「簽署人姓名」之欄位以正楷填寫姓名,並蓋上印章*,及剔選(「✓」)「與僱員已建立勞動關係」之聲明),到臨社保基金各服務點繳納供款。
- 倘受聘之僱員從未於社會保障基金登錄為受益人,須同時遞交受益人(本地僱員)登錄申報表(格式FSS/DC-7)(填表樣本)(須由僱主/合法代表及僱員簽名,並蓋上印章*)及僱員之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 家務工作者僱主無需蓋章。 - 需根據職業稅第一組M/2格式「登記表」申報之場所辦理僱主註冊及為僱員繳納供款。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 社會保障基金望德堂區辦事處
地址:澳門馬忌士街2-6號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事務)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1樓P區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不休息) -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事務)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G區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不休息)
費用
按行政長官批示訂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供款金額為:
- 僱員當月工作滿15日或以上:每月90澳門元(僱主60元,僱員30元);
- 僱員當月工作少於15日:每月45澳門元(僱主30元,僱員15元)。
審批所需時間
一般情況下,繳納之供款於供款月翌月內完成處理。
備註/申請須知
- 強制性制度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 與僱主為配偶關係或具事實婚姻關係或同膳宿且屬第二親等內親屬的僱員;
- 根據學徒培訓合同或融入就業市場的職業培訓制度建立關係的僱員;
- 已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在職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 第4/2010號法律規定,僱主可從僱員之工資中扣除僱員應繳納之供款。
- 僱主可透過社會保障基金網頁網上服務查閱僱員是否已登錄及其受益人編號。
- 即使僱員已領取養老金,僱主仍需在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期間,為僱員繳納強制性制度供款。
相關規範或要求
- 逾期繳納供款
在法定繳納期後60日內繳納,須支付遲延利息,每月利率為所欠供款總額的百分之三計算,不足一個月亦按一個月計算,金額最少為50澳門元;如60日後仍不繳納,除遲延利息外,按每一季度計算,還可被科處不超過所欠供款金額一半的罰款,但最低為澳門幣500元。 - 不正當據有供款
僱主意圖將全部或部分依法從僱員的報酬中扣除的社會保障制度供款不正當據為己有,而不在法定期限屆滿後60日內將之繳交予社會保障基金,處最高3年徒刑,或科處罰金;如實施犯罪者為法人,處最高360日罰金。 - 受益人逾期登錄
與僱員建立首次勞動關係的僱主,於該關係開始的緊接供款月份內為有關的僱員辦理登錄及供款。違反者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科處200澳門元至1,000澳門元的罰款。
社會保障
退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