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以書面信函方式向本大學提出租/借用場地申請
辦理時限
申請者最遲須於預計開始使用日 60日前提出申請。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者須以書面方式向理工大學提出申請,申請時須遞交申請機構的資料(包括機構性質、政府註冊證明文件等)以及舉辦活動的目的和內容等詳細資料,私營機構另須提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發出有效的“無欠稅聲明書”正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可遞交信函到澳門高美士街行政樓接待處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公眾假期除外)
費用
申請者獲批准用場後,將按照經第19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使用澳門理工大學轄下設施和設備收費表》所載收費標準向本大學支付相關費用,但獲本大學豁免部分或全部收費者除外。
附註:
- 倘使用申請者於同一年度內 2次或以上遲繳費用,理工大學保留日後不接受其申請的權利。對於使用申請者於同一年度內的欠繳費用,理工大學將依法追討。
- 同一使用申請者每年最多可獲豁免部分或全部設施收費 1次,但理工大學另有決議者除外。
繳費方式:
設施和設備使用完畢後,理工大學總務處將按使用的實際情況計算須繳付的總費用,並向使用申請者發出付款通知,使用申請者須於該付款通知發出日起計 30日內,前往澳門理工大學財務處繳付相關的使用費用,該等費用可透過現金、支票或本票方式支付(支票或本票抬頭請寫“澳門理工大學”)。
審批所需時間
- 收件日起計25個工作日內回覆(服務承諾)
- 付款通知:使用場地後2個工作日
附註:
- 倘使用申請者獲書面批准後,欲取消使用或減少使用時數,須至少提前 15個工作日以書面方式向理工大學提出取消使用或減少使用時數的申請;否則,理工大學保留按原價收取所有費用及日後不接受其申請的權利。
- 倘有需要,獲許可使用理工大學轄下設施和設備的使用申請者,可向理工大學校園維護及發展處申請於使用設施和設備期間使用理工學院停車位,但有關申請至少須提前 14個工作日提出,提供車位的數量由理工大學校園維護及發展處視乎理工學院使用車位情況而定。
備註/申請須知
本大學原則上只會考慮自申請日起計半年內的使用申請
相關規範或要求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可致電(853)8599 6166/(853)8599 6223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以書面信函方式通知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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