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自然人或法人
申請方式
請參閱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37條,第118條及第121條之規定
辦理時限
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申請書(簽名須與身份證明文件式樣相同及須出示正本作核對);倘為法人,尚須填寫「法人代表聲明書」(O015);
- 如申請人為商業企業主,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明書;
- 如申請人為其他類型的法人,由政府機關發出的法人組成文件;
- 如申請人並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須委任受托人或指定代表,且受托人或代表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 申請臨時佔用土地位置的平面圖;
- 由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發出關於申請地段的地籍資料;
- 由物業登記局發出關於地段標示及現行登錄內容的證明書,或證實其在登記內有所欠缺的證明書。
- 如申請人並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或申請實體的住所設於外地,須遞交<<土地法>>第37條第3款所指的聲明書。
必須出示文件:
沒有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地址:
土地工務局
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地下接待櫃檯
辦理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 免申請手續費;
- 佔用費用按2018年6月25日第14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的方法。
繳費說明:
- 由財政局徵收准照費用。
審批所需時間
按情況而定。
備註/申請須知
沒有
相關規範或要求
- 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三十四條及續後條文。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
沒有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 由土地委員會透過雙掛號方式郵寄或自取。
領取服務結果時需出示的文件:
- 通知公函、身份證明文件及公司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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