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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海事登記

船舶海事登記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有關申請可由申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之;亦可透過事務所設於澳門之律師或法律代辦呈交。屆時,須親往遞交下列文件:

  1. 填妥之申請表格(表格可在辦理地點索取或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下載);
    1. 船舶海事登記 / 取消 / 更改或修改 / 續牌 / 補發申請書(格式I 1/DET)(遊艇以外的船舶適用);
    2. 遊艇海事登記 / 取消 / 更改或修改登錄 / 牌照續期 / 補發申請書(格式I 1A/DET)(遊艇類的船舶適用)。
  2. 身份證明文件認證繕本(鑑證副本)
  3. 如申請人為法人,須遞交有關其設立機構的最新證明書影印本(出示正本核實)(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4. 取得船舶之憑證(正本或鑑證副本);
  5. 證明建造准照編號及日期之文件(如適用);
  6. 噸位證書;
  7. 證明無線電標誌(呼號)之文件(如適用);
  8. 登記檢查書之證明;
  9. 如屬進口之船舶,須繳付進口之固有稅項及其他海關費用之證明文件;
  10. 如屬非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之船舶,船舶取消先前登記之證明書及船舶通行證(船舶通過檢驗合格後,方須遞交,可補交);
  11. 住址證明影印本(如水費單、電費單)(須出示正本核實)。

需預先辦理 / 申請文件:

  1. 須經公證認定(認定筆跡)申請人簽名之文件(如適用);
  2. 身份證明文件認證繕本(鑑證副本);
  3. 繳納印花稅;
  4. 如申請人為法人,須遞交有關其設立機構的最新證明書影印本(出示正本核實)(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5. 取得船舶之憑證;
  6. 證明建造准照編號及日期之文件(如適用);
  7. 證明無線電標誌(呼號)之文件(如適用);
  8. 如屬進口之船舶,繳付進口之固有稅項及其他海關費用之證明文件;
  9. 《公證法典》規定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發出之文件翻譯(有需要時)。

附註:

  • 申請人之簽名應經公證認定(認定筆跡),但申請人親身呈交申請書且以身份證明文件證明其身份者除外,而該證明程序須在呈交行為中為之。
  • 如申請書是透過事務所設於澳門之律師或法律代辦呈交,則免除簽名之公證認定(認定筆跡)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發出之文件按《民法典》規定受理;在有需要時,利害關係人應呈交該等文件之符合《公證法典》規定之譯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
地址: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領取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繳費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申請費用

按《海事及水務局收費總表》徵收相關費用。

豁免 / 優惠條件:

  • 根據第186/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於 2024年度,豁免漁船支付《海事及水務局收費總表》第 115條所指的船舶裝卸貨物服務年度准照的發出及續期手續費。
  • 如申請人為澳門遊艇會會員,出示由該會發出之證明文件,可獲收費優惠。

印花稅

第8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印花稅規章》及其附件《印花稅繳稅總表》的全文,徵收相關的印花稅。

附註:

  • 可以現金或支票形式繳付。
  • 以支票繳付時,抬頭請寫上“海事及水務局”,並須符合 8月 4日第22/2008號行政法規第5條第3款之規定,所交付的支票必須為“保付支票”。

審批所需時間

按個別情況而定。

附註:在文件齊全的情況下,遞交申請翌日起計 10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服務承諾)


備註/申請須知

不適用於此項服務。


相關規範或要求


查詢進度及領取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請致電(853)8988 2571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領取服務結果時需出示或遞交的文件:

  1. 須出示收據;
  2. 須出示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資料提供:海事及水務局(DSAMA)

最後更新時間:2023-12-21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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