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有關申請可由申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之;亦可透過事務所設於澳門之律師或法律代辦呈交。屆時,須親往遞交下列文件:
- 填妥之申請表格(表格可在辦理地點索取或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下載);
- 船舶海事登記 / 取消 / 更改或修改 / 續牌 / 補發申請書(格式I 1/DET)(遊艇以外的船舶適用);
- 遊艇海事登記 / 取消 / 更改或修改登錄 / 牌照續期 / 補發申請書(格式I 1A/DET)(遊艇類的船舶適用)。
- 身份證明文件(出示正本);
- 如申請人為法人,須遞交有關其設立機構的最新證明書影印本(出示正本核實)(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 船舶登記摺影印本(須出示正本核實);
- 適航證書影印本(如適用,並出示正本核實);
- 雜項准照影印本(如適用,並出示正本核實);
- 取消之事實之證明文件(如:屬喪失船舶國籍、拆毁或拆解船舶、船舶沉沒滅失等事實的證明文件)。
需預先辦理 / 申請文件:
- 如申請人為法人,須遞交有關其設立機構的最新證明書影印本(出示正本核實)(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 取消之事實之證明文件(如:屬喪失船舶國籍、拆毁或拆解船舶、船舶沉沒滅失等事實的證明文件);
- 按《公證法典》規定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發出之文件翻譯(有需要時)。
附註:
- 申請人之簽名應經認定,但申請人親身呈交申請書且以身份證明文件證明其身份者除外,而該證明程序須在呈交行為中為之。
- 如申請書是透過事務所設於澳門之律師或法律代辦呈交,則免除簽名之認定。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發出之文件按《民法典》規定受理;在有需要時,利害關係人應呈交該等文件之符合《公證法典》規定之譯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
地址: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領取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繳費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申請費用
按《海事及水務局收費總表》徵收相關費用。
印花稅
按第8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印花稅規章》及其附件《印花稅繳稅總表》的全文,徵收相關的印花稅。
附註:
- 可以現金或支票形式繳付。
- 以支票繳付時,抬頭請寫上“海事及水務局”,並須符合 8月 4日第22/2008號行政法規第5條第3款之規定,所交付的支票必須為“保付支票”。
審批所需時間
- 在文件齊全的情況下,遞交申請翌日起計 12個工作日內審核(涉及船舶拆毀、拆解和沉沒滅失情況的申請除外)。(服務承諾)
- 凡涉及船舶拆毀、拆解和沉沒滅失情況的申請,則審批所需時間視乎情況而定。
備註/申請須知
不適用於此項服務。
相關規範或要求
不適用於此項服務。
查詢進度及領取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請致電(853)8988 2571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領取服務結果時需出示或遞交的文件:
- 須出示收據;
- 須出示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 須交回船舶航行證明文件正本。
創業及營商
產品、物品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