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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駕駛員執照

發出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親身前往海事及水務局提出申請,並須遞交下列文件:

  1. 遊艇駕駛員執照申請書(格式N1/DET);(表格可在辦理地點索取或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下載)
  2. 背景為白色的吋半彩色正面免冠近照 2張;
  3. 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出示正本核實);
  4. 由衛生中心或澳門註冊西醫發出的醫生檢查證明(格式N3/DET);(表格可在辦理地點索取或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下載)
  5. 取得級別證明文件;
  6. 未滿 18歲人士,需具備由行使親權者給予的經公證認定(認定筆跡)的書面許可;
  7. 住址證明影印本(如:電費單或水費單)(出示正本核實)。

需預先辦理 / 申請文件:

  1. 由衛生中心或澳門註冊西醫發出的醫生檢查證明(格式N3/DET);(表格可在辦理地點索取或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下載)
  2. 行使親權者給予的經公證認定(認定筆跡)的書面許可。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
地址: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領取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繳費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申請費用

按《海事及水務局收費總表》徵收相關費用。

印花稅

第8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印花稅規章》及其附件《印花稅繳稅總表》的全文,徵收相關的印花稅。

豁免條件:

如申請人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出示由任職機構發出的工作證明文件正本,按經第8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印花稅規章》及其附件《印花稅繳稅總表》的全文,獲豁免印花稅。

附註:

  • 可以現金或支票形式繳付。
  • 以支票繳付時,抬頭請寫上“海事及水務局”,並須符合 8月 4日第22/2008號行政法規第5條第3款之規定,所交付的支票必須為“保付支票”。

審批所需時間

在文件齊全的情況下,遞交申請翌日起計 4個工作日。(服務承諾)


備註/申請須知

  • 申請“沿岸船長”執照者,須具備“水手”級別資格。
  • 申請“遠洋船長”執照者,須具備“沿岸船長”級別資格。

相關規範或要求

不適用於此項服務。


查詢進度及領取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請致電(853)8988 2571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領取服務結果時需出示或遞交的文件:

  1. 須出示收據;
  2. 須出示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資料提供:海事及水務局(DSAMA)

最後更新時間:2023-09-14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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